本报讯看到客人非富即贵,浴场的经理动起了歪脑筋,利用工作之便,盗窃顾客的钱财。昨天,这名贪心的经理因盗窃罪被判刑。
2011年12月至2012年3月,夏某某在担任合肥市庐阳区某浴场前厅经理期间,利用工作便利,多次进入包厢,盗窃顾客钱财,共计人民币现金12100元。庭审中,夏某某表示自己一时鬼迷心窍才会犯下这样的错误,以后一定会好好接受改造。
庐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夏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且全部退赔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但夏某某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据此,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夏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韦晓鹰王鹏 本报记者 袁星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