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内兰州市拟调整污水处理费
省环保厅曾建议兰州将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费调整到国家规定标准(0.8元/立方米)
每日甘肃网-西部商报讯(首席记者丁炜娜)除供热价格外,兰州市今年还将适时出台污水处理费调整标准。根据兰州市政府日前下发的《兰州市2012年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全市全年居民消费价格涨幅应控制在4.0%左右,同时全面落实“绿色通道”政策。
适时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
今年全市将从多个方面加大价格调控监管力度,包括规范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严格执行各项价费政策等。兰州市将积极慎重出台政府调价项目。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结合兰州实际,兰州市依据有关政策和程序,适时出台污水处理费和供热价格调整标准,初步疏导解决价格矛盾。
目前兰州市污水处理费为居民用水0.5元/立方米。据了解,1998年6月兰州市开始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已调整3次,当时居民每月0.1元/立方米,企业每月0.2元/立方米;2003年居民每月调整为0.2元/立方米,企业调整为每月0.3元/立方米;2005年居民调整为每月0.3元/立方米,企业调整为每月0.45元/立方米;2007年9月20日,兰州市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为:居民每月0.5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水每月0.8元/立方米。2010年,省环保厅曾建议兰州提高污水收费标准,尽快将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费调整到国家规定标准(0.8元/立方米)。
重要生产资料运输车辆优先放行
兰州市政府要求全面落实“绿色通道”政策,设立标志牌,开设专用车道,缩短检查时间,对符合条件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免费放行;对符合标准的鲜活农产品运输工具,发放特别通行证,允许进城通行和便利停靠。对运输电煤、化肥、柴油等重要生产资料的运输工具、实行优先登记、优先放行、优先通过。确保市内所有收费公路上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的车辆,按照国家规定免收通行费,并在国家和省规定范围内,对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实行“不扣车、不罚款、不卸载”的政策。降低农产品流通成本,鼓励和支持大型超市与农业生产经营企业建立农产品直采基地,实施“农超对接”,减少流通环节,减低流通费用。严格规范农贸市场摊位费和超市进场费,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收费标准。
建立价格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公布信息
今年,兰州市将大力发展生产,抓好“米袋子”、“菜篮子”,扩大供应渠道、稳定市场价格,对重要商品要加强储备,确保市政府确定的储备规模落实到位,适时通过储备商品吞吐调控市场价格。按照规定,兰州市要建立价格信息发布制度,建立健全价格新闻披露机制,及时公布市场价格信息稳定社会预期。同时,在必要时,还将采取约谈等措施,引导经营者自觉执行价格政策,防止出现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