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立名目伸出贪婪黑手 492万公款中饱私囊
某研究院院长一审获刑15年
“送礼”、“支付办案协调费”、“支付差旅费”……就是打着这样的旗号,身为某研究院院长的杜某竟然多次伸出贪婪的黑手,堂而皇之将492万元公款据为己有。终究是天网恢恢,他的不法行为难逃法律的制裁。昨日记者采访获悉,目前,法院一审认定杜某犯贪污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80万元。
杜某是某研究所的发起人和出资人之一,根据他与另一人的申请,2006年3月,某政府部门决定同意其主管该研究所。同年4月,民政部门经审核后准予该研究所登记为具有法人资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是上述政府部门。2007年10月,该研究所更名为某研究院,而单位登记注册类型不变,杜某任院长一职。2006年3月、12月,上述政府部门作为甲方与该研究院即乙方签订《合作方案》及《补充协议》,其中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承担其法律顾问室的全部事务,履行法律顾问室工作职责,委托期限为15年,在协议期内甲方通过足额转付财政拨款,以保证法律顾问室必要人员费用、办公费用等开支。谁能想到,杜某在履行上述工作职责期间,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竟然中饱私囊。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28日至同年12月4日期间,经相关领导同意后,杜某与其主管部门两位领导一起携带公款210万元人民币抵达深圳,在从事相关公务的过程中,杜某将其中的80万元据为己有;2010年3月22日,杜某以去北京办案为由,威胁会计从深圳办案经费中支取人民币400万元,后于25日再次以差旅费为由从深圳办案经费中支取人民币12万元。
此案经赛罕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指控杜某犯贪污罪,将其公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经依法审理查明并认定上述事实后认为,杜某受政府委托从事公务,将公款人民币492万元据为己有,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关于杜某及其辩护人的辩解,法院认定杜某贪污的492万元人民币中的80万元,杜某对其来源的供述与其妻子及其父亲的陈述相矛盾,又无其他证据证实,故应认定其据为己有。杜某在支取人民币492万元上存在威胁、在使用上未经许可、在上述款项的去向上又拒绝交代,故应认定其侵吞。杜某两次受到政府委托,已具有了受委托从事公务的身份。综合根据杜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和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杜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80万元。对于随案移送的苹果电脑一台、戴尔笔记本电脑一台、IBM笔记本电脑一台、录音笔一支、移动硬盘两块、NOKIA手机两部、DOPODS700手机一部、美元5000元(已兑换成人民币31533元)、欧元5000元、港币10710元及人民币237万余元,法院依法予以没收上缴。(记者 何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