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了300元“保护费” 换来10年有期徒刑
24岁小伙儿没有找工作通过劳动挣钱,而是打起了向沿街商铺收“保护费”的念头,在收取了3家商铺的“保护费”后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昨日,记者从玉泉区人民检察院了解到,包某某因入室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2011年11月,包某某和格某两人准备回老家过年,但因囊中羞涩,两人便商定抢钱。11月17日17时许,包某某和格某走进了玉泉区光彩市场十字路口一家便民超市,两人进门后东张西望了一会儿便走到收银台前一拍柜台喊道:“这地方以后我们俩管了,不想出事就拿点钱出来……”超市老板刘某某听后以为是两个吸毒人员犯了毒瘾,就没当回事,没想到两人抓住刘某某的衣服又打又骂,最终收取到100元的“保护费”。两人拿了钱后走出超市,想到这种方式很简单,挣钱也快,于是马上走进隔壁的一家小饭馆,用同样的话和手段,以收“保护费”为名义又抢了小饭馆老板王某某100元。之后,又走到一家熟食店,同样抢到100元。在不到10分钟内,两人就收到了300元“保护费”。收到“保护费”后,两人害怕店方报警,赶紧跑到另一条街上,准备再次收取“保护费”。
18时许,两人走进一家网吧,当着网吧服务员和很多上网人的面大喊要收“保护费”,网吧的服务员以为他们开玩笑就没理采,没想到两人开始拍柜台砸东西,并与网吧的四五名网管动起手来,包某某被几名网管摁在了地上,格某发现事态不对扭头夺路逃走了。就在此时,接到报警的110巡警也赶到了现场,以涉嫌入室抢劫将包某某抓捕。
经审讯,包某某承认自己因缺钱与格某两人以收“保护费”的名义连续抢劫了3家商铺的犯罪事实,随后公安机关将包某某刑事拘留,并批准逮捕。
昨日,由玉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玉泉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包某某和同伙以暴力胁迫手段多次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被告人包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记者 徐达明 通讯员 张永军 李小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