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江淮晨报报道,昨天上午,安徽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召开。我省首部关于突发事件应对的地方性法规提交省人大审议,按照条例草案,突发事件后不及时组织救援,将处以最高20万元的罚款。
突发处理不好将罚款
昨天,省应急办主任刘定明在会上做了关于《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草案)》的说明。
这是我省目前第一部突发事件应对立法,从横向来比较,全国范围内也就辽宁、湖南、广东、江苏等省制定了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地方性法规。
根据草案规定,遇到突发事件,若有关单位处理不当,将责令停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理不当的具体内容有六条,其中包括“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未按照规定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等。
敏感事件立即报省府
建立完整的信息报告制度也是草案一大重点。
按照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街道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应当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级别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和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以及社会安全事件信息应当同时报告省人民政府。”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建立敏感信息随时报告制度。规定敏感性突发事件信息,不受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特别重大突发事件,还要报请国务院应急处置或者根据国务院部署由省人民政府应急处置。
突发事件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事件类别、伤亡或者经济损失、应急处置等相关情况。初始报告可以简要报告,根据事件发展态势及时做好后续报告。
政府要建应急救援队
在草案的预防突发事件部分,提出了两点很实际的要求。
草案首先要求几大类单位要建立安全巡检制度,其中的重点包括:“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病原微生物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处置单位以及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公共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等。
同时,草案要求建立由政府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部门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有关单位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以及应急专家组和志愿者队伍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体系,为做好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保障。其中,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应当组建以公安消防、特警队伍为主体的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实习生 周林林 记者 邵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