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开审“酱油门”案 海天诉威极索赔1000万元

2012年08月15日10:56  正义网

  中新网佛山8月14日电 (索有为 奚婉婷 孙楠)广东佛山市中级法院14日对备受社会关注的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海天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高明威极调味食品有限公司(简称“威极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开庭。

  海天公司是中国内地知名食品企业。2012年5月,广东媒体报道称佛山某大型调味公司购760吨致癌工业盐水造上万箱酱油,并有不少流入市场,该消息让公众的目光聚焦到在高明设厂的海天公司,尽管随后佛山市政府辟谣称该案“元凶”为威极公司,但由于两公司均有品牌名为“威极”的酱油,所以公众还是对海天公司产生质疑。海天公司认为受“酱油门”事件影响,该公司声誉和业绩受重创,必须通过诉讼制止侵权行为,随后海天公司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威极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人民币1000万元,并赔礼道歉。

  14日的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围绕是否故意“傍名牌”等争议焦点展开了激烈辩论。原告海天公司诉称,该公司于1994年2月取得“威极”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公司于1998年登记成立,在企业名称中以“威极”为字号。被告在其厂区周边范围设置的广告牌匾、铭牌上,也故意重点突出了企业名称中“威极”字号,并在其网站上直接将原告的基本介绍和产品图片作为其自身的介绍和经营产品,以对外予以宣传展示。这些侵权行为误导社会公众,导致公众误以为原被告之间有某种特定关系。尤其在“酱油门”事件发生后,被告的员工在媒体调查时,直接承认“与海天公司具有关联关系”的行为,使两公司产品发生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

  对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威极公司辩称,其企业名称经合法注册,字号“威极”虽然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威极”相同,但被告既没有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威极”商标,也没有将企业字号“威极”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因此不存在侵权行为。

  而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认为,其公司注册成立时,原告公司的“威极”商标和产品市场认知度还较低,被告在企业字号中使用“威极”不构成“傍名牌”的故意,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当天庭审开始后,原、被告双方负责人均未到庭,被告威极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已被刑拘。(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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