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交物业费不得卖房”并非治本之计

2012年08月15日11:54  半岛都市报

  文/张贵峰

  近日 ,北京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北京市正在研究办法,将限制欠交物业费的业主转让出售房屋。具体的处罚政策细节仍在研究中,还未最终确定。(8月14日《京华时报》)

  以“不得卖房”的方式惩戒“拖欠物业费”行为,当然具有一定合理性。但是,如果“欠交物业费”业主短期内并无卖房计划,这一“不得卖房”的限制,实际上就不可能产生多大的“催交”效果。另外,即便不考虑“不卖房”情况,要想确保“欠费不得卖房”的“催交”效果,便意味着,今后买卖二手房将增加一个“不欠交物业费”的证明材料,而这样一来势必又会为给那些并不“欠交”的业主卖房制造麻烦。

  更重要的是,在当前的城市物业管理中,“欠交物业费”之所以会普遍存在(调查显示,一些城市的物业费拖欠率甚至达到50%),在很多时候,其实并不仅是一个单纯的交费问题,而更主要的还是一个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博弈问题。如此前许多媒体的调查都显示,绝大多数业主之所以选择“欠交物业费”,根本原因是“对物业公司的服务不满”、“希望借此维权”。

  这种背景下,简单地通过“不得卖房”来催交物业费,无疑既“药不对症”也“治标不治本”。既难以真正起到“催交”的作用,也不可能真正改善和缓解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紧张关系,甚至可能适得其反——通过强化物业公司之于业主的强势地位,而激化二者的矛盾。

  一方面,代表业主权益的“业主委员会”,在很多住宅小区都没有建立,业主往往缺乏真实有效的主体代表;另一方面,现实中的物业公司常常直接源自开发商,而并非小区业主自由选择、自主雇用的结果,具有浓厚的垄断色彩。这一背景下,一方主体缺位,一方垄断经营,再加上政府监管的不到位,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地位势必倾斜失衡。

  因此,要根本解决“拖欠物业费”问题,“不得卖房”既不是一个公平也不是有效率的办法,公平有效的出路只能是,从源头上理顺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关系 ,让二者真正成为可以平等博弈、自由选择交易的市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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