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杨冬
晚报讯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近日印发 《上海市房产面积测算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6月30日。 《规范》实施后,除规定的四种情形外,之前的房产测量面积计算规则及口径停止执行。
这四种情形分别为:《规范》实施前测算的房屋面积成果应予以维持,若房屋面积测算成果错误的,应仍按原测算时的房产测量规定予以纠正;《规范》实施前房屋面积已预测过的,房屋面积实测时,应仍按预测时的房产测量规定测算房屋面积;《规范》实施前已登记的房屋,其产权再分割、合并的房屋面积测算,应仍按原登记的房屋面积所对应的测量规定测算。
针对地下室、飘窗等容易“打擦边球”的部分,《规范》都有了明确的界定。
层高在2.2米以上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按其外墙(不包括防潮层及保护墙)水平外围计算建筑面积。与室内连通的有透明结构顶盖的地下室采光井,按其围护结构水平外围计算建筑面积;与室内不连通的有透明结构顶盖的地下室采光井及露天的地下室采光井不计建筑面积。
当飘窗窗台面与楼板面高差小于0.5米且高度大于等于2.2米的飘窗部分要按其围护结构水平外围计算建筑面积;否则飘窗部分不计建筑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