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苏布尔嘎法庭于7月3日调结一起离婚纠纷案:在被告伊金霍洛旗人马某写下保证书的前提下,原告伊金霍洛旗人陈某与马某和好,一家3口继续生活。
马某与陈某于1990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女儿,大女儿也已成家,小女儿在小学就读。由于马某嗜酒如命,而且经常不回家,两人经常因此而争吵;马某即使偶尔回家,还和陈某找茬,无理取闹,导致夫妻关系恶化。陈某认为,马某作为自己的丈夫、女儿的父亲,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2001年和2011年,陈某曾两次将马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两人离婚,但都被法官说和。2012年6月25日,陈某第三次向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提起离婚之诉,要求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婚生女随其共同生活,还要求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和分担共同债务。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苏布尔嘎法庭受理此案后,组织双方调解了一次,未能成功。2012年7月3日,办案法官在给其他案件的当事人送达诉状时,在苏布尔嘎镇集市上不经意的发现陈某、马某一家三口逛街,感觉这对夫妻很有可能被调和。于是立即找到陈某和马某,要求回他们家喝点水,夫妻两很热情的把办案法官领回家中。后在办案法官真情的说和下,陈某和马某握手言和。记者 晨曦 通讯员 马银伟 刘喜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