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网8月15日消息 今天下午,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权籍管理处副处长孙启龙作客青岛“在线访谈”栏目时透露称,明年10月前将完成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同时,孙处长还就青岛市土地权属管理政策与广大市民进行了交流。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发证工作进入调查阶段
访谈开始,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权籍管理处副处长孙启龙首先向网友透露称,按照《青岛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青政办字〔2012〕3号)要求,青岛市将在2012年10月前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2013年6月前完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2013年10月前完成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目前,各区市政府都成立了相应领导机构,制定了工作方案,各区市工作资金已全部落实,作业队伍招标已完成,已全面进入外业调查阶段。 ”孙处长表示。
小产权房不得登记发证
访谈中,孙处长对青岛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发证的范围也进行介绍,他表示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其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
“在此次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发证工作中,对小产权房如何处置?能不能发证? ”访谈中有网友咨询道。对此,孙处长回答称,《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 对小产权房如何处置,国家相关部委还没有出台明确的政策。
土地权属出现争议 可以申请调查
集体土地如何确定权属问题,出现争议如何办,成为广大网友关心的话题,网友496089咨询称“在农村出现土地权属争议怎么办?如何确定是谁的?”
对此,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权籍管理处副处长孙启龙给予了详细答复“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依照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的规定,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 土地权属争议双方当事人对各自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及时向负责调查处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争议案件,应当在查清事实、分清权属关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促使当事人以协商方式达成协议。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
半岛数字记者 郑军军
[编辑: 董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