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报鄂尔多斯讯(记者 范亚康 通讯员 贾 敬) 一游客旅游时在山上不慎一脚踩空摔了下去,致腿部骨折,后经鉴定为9级伤残。8月7日,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审理后,成功调解了这起旅游合同纠纷案。
2011年10月6日,东胜区居民周女士报名加入内蒙古某旅行社前往西安市华山的旅游团。在华山旅游途中,由于该旅行社组织上下山存在问题,导致周女士不慎摔下山。经入院治疗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评定结果为9级伤残。出院后,周女士多次找该旅行社及保险公司进行协商赔偿,终未达成协议,后周女士将该旅行社及保险公司诉至东胜区人民法院,请求二被告连带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20万元。该事故发生后,证人魏某作证称,当日该旅行社的服务不到位,周女士摔下去时(发生危险地段既没有警示标志也无任何防护措施),导游不在旁边,救援小队1个小时后才到达事故现场对她进行救援,因此延误了她的治疗。该旅行社及保险公司在庭审中辩称,引发事故的原因是周女士自己不慎而摔下山,故不应承担事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二被告证据不足,且旅行社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强制性义务。相关法律明确规定: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经营者未尽到必要的提示义务、救助义务,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包括旅游经营者安排的在旅游行程中独立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的活动期间以及旅游者经导游或者领队同意暂时离队的个人活动期间等。
经过法官耐心调解,被告旅行社负责人认识到他们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已构成违约,应当给原告周女士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之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周女士各项损失共计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