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南京路救办向王某追偿一笔抢救费垫付款,浦口法院以“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身份判决直接由王某投保的保险公司赔付省道路救助基金垫付款31433.8元。
去年9月9日12时许,王某驾驶小型客车从桥北到安徽来安,沿104国道行驶至路口时,与对向行驶的常某的无牌摩托车相撞,常某受伤,两车受损。浦口交警初步判断,王某负主责。双方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承担抢救费用。省路救中心在收到材料后,为常某先行垫付抢救费用31433.8元,常某得到及时治疗。道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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