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人大召开《深圳经济特区市民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立法论证会,组织市民代表、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对该条例的草案论证稿进行讨论。这部有可能成为全国首部市民行为规范法规的条例规定:拟对一些不文明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据8月15日《中国青年报》)
不管《深圳经济特区市民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最终会不会被通过,这一条例已经收获了颇大意义:一方面,它增强了法治意识,市民前所未有地积极参与到立法过程中,这本身就是法治的进步;另一方面,它提高了公共意识,参与法律的制定本身,就是公共意识提高的表现,而这样一部事关城市文明、市民文明的立法活动,又进一步唤醒了公共意识。
深圳市这次立法从一开始就主动让市民参与进来。向社会征求意见,开门立法,组织市民代表、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进行讨论等,这虽然也是其他立法当中一些规定动作,然而,各方参与范围如何、力度怎么样,却很少体现。深圳这一次,是实打实的一次市民参与立法活动。这种民意征求,几乎是不厌其烦:先是征求市民意见什么是不文明行为;确定不文明行为之后,又征求市民意见每一项不文明行为该怎么罚、罚什么、罚多少;确定处罚方式和标准之后,又征求市民意见谁来执行处罚……立法机构积极问计,广大市民踊跃参与。
社会参与之后,参加讨论的市民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丝毫不含糊。没有你好我好大家好的敷衍,没有你举手我举手的随声附和,而是针锋相对、火药味十足,在各种诘问、答疑中,让法律条文更完善、更有操作性……正是在这种开门立法、充分讨论中,法律才会尽可能完善,法律意识才能充分提升。
市民法律意识的提升,本身就是公共意识增强的体现,而公共意识是现代社会的必要。但不可否认的是,我们在公共意识上还较为欠缺。正是因为公共意识不足,小的方面说,导致了各种不文明现象,大的方面看,致使社会治理中广泛性不够。提高公共意识,不仅可以让公民的行为越来越符合公共需要,更是让公民在社会治理中,更加以主人翁的身份出现,参与到社会管理中来,从而达到社会的善治。
由此看《深圳经济特区市民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立法过程,立法机构借助与市民行为息息相关这一立法主题,创造条件让市民广泛参与,不仅在法律通过之前,就很好地普及了文明意识,还增强了市民的法治意识,而法治意识和文明意识,又恰恰是公共意识的范畴。所以,不管这个法律最后如何,但它的形成过程,已经足以彰显了它的意义。
□王 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