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讯 (记者孙佳 实习生田申)省政府办公厅日前转发省发改委、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我省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时,将优先考虑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再新增公立医疗机构。
原则上不再新增
公立医疗机构
我省将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引进有实力的企业、境外优质医疗资源、社会慈善力量、基金会、商业保险机构等举办医疗机构,对举办发展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给予优先支持,同时允许申办营利性医疗机构。
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在准入和执业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一视同仁、同等待遇。原则上不再新增公立医疗机构,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时,优先考虑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鼓励发展高水平、规模化大型医疗集团。
国企医院先行试点
非公资本参与改制
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公立医院改制,积极稳妥地把部分公立医院转制为非公立医疗机构,适度降低公立医院的比重。优先选择具有办医经验、社会信誉好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选择部分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先行试点。
非公医疗机构
纳入医保定点
非公立医疗机构凡执行政府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按程序将其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救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的定点服务范围,签订服务协议进行管理,并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报销政策。投资主体性质不得成为医疗机构申请成为医保定点机构的审核条件。
医务人员工作单位变化
不影响职称
非公立医疗机构在技术职称考评、科研课题招标及成果鉴定、临床重点学科建设、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确定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资格认定等方面,享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
鼓励医务人员在公立和非公立医疗机构间合理流动,按规定办理执业变更、人事劳动关系衔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档案转接等手续,医务人员在学术地位、职称评定、职业技能鉴定、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不受工作单位变化的影响。
非公医疗机构享多项政策优惠
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在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上与公立医疗机构同城同价。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税;对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捐赠,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自主定价,免征营业税;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