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勋
前不久,任教于香港中文大学政治与行政学系的学者周保松先生发表了题为《市场、金钱与自由》的文章。他称:“我质疑的方式,主要通过概念分析来进行。具体点说,我并不反对市场自由主义对自由的定义,也不反对自由的重要性,但我并不同意它的结论,即市场是保障所有人的自由最好的制度。”那么,周先生的质疑能否站得住脚呢?
“没有钱就没有自由”?
首先,他批评了认为贫穷与自由无关的看法。在他看来,金钱与自由密不可分,“没有钱就没有自由”。他举例说,坐地铁、到餐馆吃饭、去超市购物都需要钱,如果没有钱想强行交易,就会被保安或者警察阻止。他据此得出结论:“没有钱,你就没有自由做你想做的事,因为如果你坚持做,就会受到外力干预。唯一能令你免去干预的,是钱。”
这一说法令人诧异,因为一个人不付钱强行消费当然会受到外力干预了。这种干预怎么就等同于“没有钱就没有自由了”?如果一个身无分文的人不强行消费,谁会干预他的自由?
为弄清个中缘由,需要看看周先生的自由观。在他看来,自由意味着“能够免于限制而有机会去做自己真正想做的事”。这句看似与伯林意义上消极自由区别不大的表述,在一定程度上将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混在了一起。
其实,“免于限制”本身已经意味着一个人可以做或者不做某件事情,而周先生定义的后半句“而有机会去做自己真正想做的事”,或许表明他认同或者部分认同积极自由,即能够做某件想要做的事或者实现某个梦想的自由。如果他认同伯林意义上的积极自由的话,他“不反对市场自由主义对自由的定义”的说法就存在问题,因为市场自由主义否定积极自由。
退一步,即使周先生对自由的定义可完全等同于消极自由,他的论证也令人费解。在他看来,因为一个没钱的人强行消费就会被制止甚至被抓起来,所以没钱的人是不自由的。这种说法混淆了两种不同的状态。如果一个人身无分文且未实施任何强占、盗窃或者抢劫等行为的话,没有人会强制或者限制他,他的自由丝毫不会减少,尽管他可能会遭受饥饿或者寒冷。怎能说一个没钱的人就没有自由或者自由更少呢?
只有当一个身无分文的人实施了强占、盗窃或者抢劫等行为时,他才可能受到监禁等法律上的惩罚,他的自由才可能受到限制。在这种情况下,一个人的自由受到限制不是因为他身无分文,而是因为他实施了强占、盗窃或者抢劫等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自由或者权利。这时,对其自由的限制是正当的,因为没有人享有强占、盗窃或者抢劫的自由,没有人享有免费坐地铁、吃霸王餐或者攫取超市物品的自由。
在法治社会里,自由意味着所有人享有平等的自由,一个人在享受自己自由的同时,不得侵犯他人的自由,没有人享有侵犯他人自由或者权利的自由。正如洛克等理论家所强调的,自由并非意味着为所欲为,而是受制于人们自己同意的法律,即法治下的自由或者“有秩序的自由”。如果一个人享有侵犯他人自由或者权利的自由,那在这个社会中不仅没有自由,而且没有秩序,人们根本无法自由而和平地共处。
周先生假定所有没钱的人都会实施强占、盗窃或者抢劫等行为并因此失去自由,此说既不符合逻辑,也不符合经验。事实上,很多没钱的人宁可选择乞讨,也不会实施侵犯强占、盗窃或者抢劫等行为,因而不会失去自由。尽管乞讨让人感到没有面子,但不能说一个乞丐就没有自由,否则就是对“自由”一词的误用和滥用。既然如此,怎能得出“没有钱就没有自由”的结论?
不应误读国家与市场的关系
其次,周先生认为,市场与其他经济制度一样,以特定方式“界定了资源和财富的分配”,因此“有必要检视市场的道德正当性”。“不能想当然地假定市场竞争导致的任何结果,都必然公正……”
其实,市场从来不“分配”资源和财富,而是一种自由交易的机制与平台。市场的道德正当性至少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它的平等性,即市场上的每个人都是平等的,没有高低贵贱之分,不论一个人权力多大或者财富多少;二是它的自愿性,即市场上的每个交易者都是自愿的,没有人有权强迫他交易或者不交易。如果道德正当性离不开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关系,离不开人们的自愿同意,那么,市场无疑比其他经济制度更具道德正当性,因而也更加合乎正义。还有比平等自愿基础之上的交易更加接近公正的经济制度么?
关于国家与市场的关系,周先生认为:“市场在国家之中,是社会基本制度的一部分。市场的游戏规则,由国家制订,并由它以强制性法律保证其有效运作。”“没有价值中立的制度,没有离开国家的市场。所以,问题不是要不要干预,而是要怎样的干预。”
在我看来,周先生是将国家为市场提供的制度支持误以为国家对市场的干预,并认为这种干预不可或缺。的确,市场的运作离不开国家,离不开国家对财产权的保护和对契约的执行,但这仅仅意味着国家可为市场的运作提供必要的法治基础。市场自由主义所反对的国家干预主要是对某些领域的行政垄断、管制以及对价格的控制等。该理论认为,保护财产权不是干预市场,而是确保市场的运转;在某些领域实行行政垄断或者直接控制价格等,才是干预市场。
应对贫富差距的合宜之道
秉持财富决定自由的看法,周先生力主财富再分配,这是其文中第三个核心论点。他说:“财富的多寡直接影响自由的多寡,所以财富的分配,同时是自由的分配。当政府通过征税进行财富转移及提供广泛社会福利时,这样虽然限制了纳税者的部分自由,但同时却增加了许多穷人的自由。”“如果市场竞争导致严重的贫富差距,而这差距使得许多穷人享有的自由变得极为有限,那么合理的财富再分配就不仅使得社会更公平,同时也是以一种相对平等的方式来分配自由。”
前文已指出,财富的多寡与自由的多寡毫无关系。财富从来都不是“分配”的结果,而是自愿交易的结果。自由更不是“分配”的,法律上规定的各种自由,并不意味着法律“分配”或者“赋予”了人们这些自由,而是意味着确认或者认可了人们这些自由。自由先于法律,而非相反。
周先生可能会说,不进行再分配如何解决贫富差距的问题?
我的回答是,首先去考察贫富差距的原因,对于那些因为体制不合理或者政府不当干预造成的贫富差距,恰当的选择是变革体制或者减少干预。其次,即使解决了体制性问题,贫富差距依然会存在,因为人们在禀赋、勤奋程度以及运气等诸多方面存在差异。对于这种原因导致的贫富差距,我认为解决的办法之一是通过社会互助和民间慈善。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