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2011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新增了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最高判10年。
在《刑法》第四百零八条后新增了一条,作为四百零八条之一,规定:“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简称“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 据《上海政法学院学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