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网被打网吧老板须赔偿
每日甘肃网-西部商报讯(记者樊丽)上网却无端遭人殴打并致轻伤,在提起诉讼后,顾客小强和网吧老板张梅在庭外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网吧老板协议给受伤顾客赔偿5000元,若逾期不付,应给付8000元。熟料,签订协议后,网吧老板仅支付3000元便拒付余额。无奈之下,受伤顾客将网吧及其老板一同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近日,嘉峪关法院一审认为,网吧老板张梅与小强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合法有效,扣除其已经支付金额,还应该给付受伤顾客5000元。
案情
签订协议却违约
2009年12月20日,在嘉峪关市一网吧上网的男子小强因琐事与李某争吵,李某竟然持甩棍击打小强的头面部,导致小强受伤,经鉴定其伤情构成轻伤。事后,李某给予小强一定的补偿,而小强认为网吧也应该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便2011年11月将嘉峪关市某网吧和网吧老板张梅起诉至嘉峪关市法院。在提起诉讼后,小强和网吧老板张梅在庭外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由张梅支付小强5000元,于2011年年底付清,逾期不付,则按8000元数额支付。协议签订后,小强撤回了对网吧及张梅的起诉,而张梅则支付给小强3000元,余款2000元却一直拒付。今年初,因为网吧老板的违约,无奈的小强只能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按照双方签订的和解协议的约定,赔偿其剩余的5000元。
嘉峪关市法院一审认为,嘉峪关市某网吧系张梅个人投资的独资企业,张梅与受伤顾客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是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故该协议合法有效。网吧及其老板张梅未按约定付清承诺款项,按协议约定,应按8000元数额支付小强,扣减其已付的3000元后,还应付5000元,由网吧支付给小强,张梅作为投资人依法应以其个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据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嘉峪关市某网吧支付小强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网吧老板张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