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执行“医院评审细则”
本报讯 (记者何雪华 通讯员粤卫信)昨日,广东省卫生厅向媒体通报,《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院评审的实施细则(试行)》正式印发执行,同时废止自2010年3月25日起施行的《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评审的实施细则》(粤卫〔2010〕35号)。
据新的实施细则,全省医院评级增设了“不合格”,而且评级有效期五年减为四年。细则最抢眼之处,莫过于在医院评级工作中引入社会评价和医疗信息统计。
记者仔细比对前后两份细则,发现新的细则第七条明确规定:“各级医院评审结论分为甲等、乙等、不合格”。
细则还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评审结论为“不合格”的医院下达整改通知书,给予3~6个月的整改期。医院应当于整改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次评审,再次评审结论分为乙等或者不合格。也就是说,“改判”的最好结果只能是“乙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