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明年正式实施
本报深圳讯 (记者阮晓光)昨日,《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通过最新一期《政府公报》对外公布,并将自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根据新规定,今后全市失业保险的参保对象不仅仅局限于深圳户籍人口,将扩大到所有非深户籍人口。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也由过去的“月工资总额”改为“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以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2%按照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人数按月缴纳,而职工按照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按月缴纳。专家表示,这将有利于降低用人单位和职工的个人负担。
亮点:全国首创失业保险浮动费率
记者了解到,早在2008年1月1日,深圳就率先在全国实行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机制。而此次失业保险政策修改的一大亮点,是在全国首创失业保险浮动费率。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失业保险费征收实行向下浮动的浮动费率制度,幅度不超过失业保险费缴费标准的百分之四十。失业保险费征收费率浮动的具体幅度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与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比例、辞退职工比例、就业安置率等因素,由市社保机构确定。
市社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这一规定也就意味着,如果企业裁员少或者对员工的就业安置好,那么下年在一定的幅度范围内,将下浮该单位失业保险缴费比例。该负责人表示,失业保险的设立目的就是帮助失业员工实现就业,而设立浮动费率就是鼓励企业关注员工就业问题,并想尽办法稳定员工队伍,不要动不动就“炒鱿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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