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胡迪 通讯员李世寅)40多岁的广西籍女工阿芳在路过工厂门口时,被另一工厂饲养的大狼狗咬伤,由于多次向该厂要求赔偿未果,阿芳遂将厂方告上法院。昨日,记者获悉,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已于近日依法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处厂方赔偿阿芳各项损失16636.5元。
遭狼狗咬伤住院40天
原告阿芳表示,2011年6月15日下午,自己在黄圃镇某电器五金厂门口被该镇某金属制品厂饲养的大狼狗咬伤,致使阿芳右大腿、右手及右腹部受伤、流血一小时,后被送院住院治疗40天。之后,阿芳多次找到该金属制品厂交涉,但该厂始终拒绝做出任何赔偿。故阿芳特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该金属厂立即向自己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34547.9元;二、案件受理费由该金属厂承担。
法院:动物饲养人应担责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是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本案中,被告对其饲养的大狼狗咬伤原告的事实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故该金属厂作为咬伤阿芳大狼狗的饲养人,应当对阿芳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经法院认定,原告获得的赔偿费用有:1.医疗费2586.5元;2.误工费7500元;3.护理费1250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2000元;5.交通费300元;6.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共计16636.5元。
法院遂判决被告中山市黄圃镇某金属制品厂向原告阿芳支付损害赔偿费用共计16636.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