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曲靖8月16日电 记者刘百军 通讯员区鸿雁 何梅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今天审结了一起饲养狼狗损害责任纠纷案,判决由狼狗的主人被告茹某夫妇赔偿原告窦某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2141.9元。
????窦先生与茹先生家系隔壁邻居。2011年4月25日中午,两岁多的晓窦在家门前被茹家饲养的狼狗咬伤前额和鼻子,随后晓窦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16天。事发当天,茹将该狼狗打死并进行掩埋。
????经医院诊断晓窦的伤情为:头面鼻部多处被狗咬伤。经司法鉴定,晓窦的伤情损伤程度为面部毁容达九级伤残。在晓窦住院治疗期间,茹某家支付了住院治疗费7000余元。
????晓窦出院后,因脸部疤痕和注射狂犬疫苗又进行了治疗。后两家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窦某诉至法院,要求茹家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0万余元。经法庭调解无效,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该案承办法官许宝仓表示,近年来,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生活质量的需求和精神生活的要求也快速提升,由此引发饲养动物致人伤害的事例也频繁发生,其中不乏饲养动物致伤饲养人或管理人的惨痛教训。动物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一旦造成损害事实,除具有法定免责事由外,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论有无过错都应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动物致人损害中被侵权人的“故意”或“重大过错”在实践中很难判断,因此动物饲养人免除赔偿责任就难以确认。这些都导致了解决纠纷的难度相应加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