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年来,打击拐卖儿童犯罪活动的力度,应该算是空前的了,警方卖力,民间也给力。特别警方与民间在微博开展的互动,形成了相当的声势。但纵然如此,拐卖儿童的犯罪活动,丝毫没有收敛的迹象,甚至愈演愈烈。作为极端的表现形式,就是入户抢婴,从母亲的怀里,强行把孩子抢走。
第一次为这样的事件震惊,是在去年。10月11日,广东珠海,三个大胆蟊贼,瞅准男主人离家上夜班,窜进这户人家,从年轻母亲手里,抢走4个月大的婴儿,不到两天的时间,竟然找到两个买家,警察最后是从买家手里,找回的孩子(2011年10月15日《广州日报》)。当时我就呼吁,若不严惩买家,入户抢婴就杜绝不了。果不其然,类似的事件,今年又在河北文安县出现。8月9日下午四点,两个陌生男女,闯进一户人家,从母亲坐着的床上,把不满两个月的男婴抢走。迄今差不多过去一个星期,孩子依然没有下落(8月16日《京华时报》)。
这两个月不到的孩子,户口都没来得及上,连名字也没有,在最细心的母亲眼里,除了孩子的肚脐眼凸起两三厘米,身上就没什么特殊的胎记了。要是不能尽快找到,以后就算走到母亲跟前,恐怕都不一定能认得出来。
这样的悲剧,无论发生在哪个家庭,都是灭顶之灾。多少母亲因此痛不欲生而神经失常,多少家庭因四处寻儿而倾家荡产。但这一切都丝毫不能让拐卖儿童的罪犯心生怜悯。他们能够权衡的不外乎两点:一是风险,二是收益。若从收益的角度看,一个男婴,现在大约能卖8万;若从风险的角度看,只要一次拐卖的数量不超过3个,不出人命,不发生奸淫……最多判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此的投入与产生,无法不让许多好逸恶劳者铤而走险。这也就是打击力度很大,拐卖儿童为什么还能发展到入户抢婴地步的根本原因所在。
想要通过加重处罚,让拐卖者的投入与产出不成比例,恐怕比较困难。最好的办法,不外是让他们彻底失去客户。只有没有人敢出钱买孩子,也就不可能有人冒险拐孩子。遗憾的是,从现行的法律看,“收买被拐卖的儿童”也是一项罪名,但很少有查获后给予刑罚的实例。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倒是公布过一起案例:一个叫李中梅的人,有了两个女儿,要求人贩子帮忙,购买了一个男婴;又经由她介绍,促成了另一个男婴的买卖。这样的行径,居然“鉴于李中梅收买儿童系为了私自收养,且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难怪珠海那个4个月大的孩子,被抢后,两天之内,就能找到两个买主。收买孩子,基本没有可怕的后果。
如此立法,必然导致拐卖猖獗。拟应参照有些国家的做法,以“绑架儿童”入罪,若能施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判,再课以10万元以上的重罚,效果自会大不一样。特别重要的是,收买被拐孩子,须以同罪论处,不仅要罚以重金,而且必须实刑入狱。另一方面,拟应适当放宽收养孩子的条件,若要收养,自可通过民政部门的正常渠道,加以满足。
如果连入户抢婴的局面都控制不住,那么,打击拐卖儿童犯罪,就毫无成效可言,立法者、执法者都将愧对国民。
[稿源:红网]
[作者:慕毅飞]
[编辑:王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