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首席记者 王彬)家里老宅要拆迁,弟弟根据其中一份协议起诉姐姐要求支付补偿费,但是姐弟俩签订过三份内容不一的协议,以哪份为准发生争议。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
原告郑先生诉称,他与被告是姐弟关系,位于海淀区温泉镇某村的某宅院属于祖业产。1981年至1985年期间他陆续在该院新建房屋并居住,2001年被告返回村里居住,将上述房屋进行翻建,姐弟俩于2010年11月13日签订协议,约定郑女士从拆迁款中一次性补偿原告10万元,但至今未履行,故诉至法院。
被告郑女士辩称,她离婚后返回村里居住,向村里提出新批宅基地,但因弟弟之前已申请宅基地故不再批准,她找弟弟协商称在家庭老宅基地盖房,弟弟同意。她与弟弟共签订过两次协议,第一个约定她给原告补偿款10万元,第二个约定双方宅基地互换,取消了10万元补偿款的约定,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请。
法院经审理查明,诉争宅基地是家庭老宅基地,于1992年登记于郑先生名下,后郑先生另取得宅基地。原被告共签订过三份协议,就房屋补偿作出不同的约定。就三份协议签订顺序,各方主张不一,原告主张二人各取50%补偿款、宅基地互换签订在先,10万元补偿款签订在后;被告则主张二人各取50%补偿款、10万元补偿款签订在先,宅基地互换签订在后。经询问,两个协议见证人证明二人各取50%补偿款、宅基地互换签订在先,10万元补偿款签订在后。因就协议签订顺序,当事人双方主张不一且均无充分证据。最后,法院根据两名见证人证明顺序予以确认,判决郑女士给付弟弟10万元补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