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布《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试行)》,对于因严重违反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者及其责任人员的有关信息,将通过政务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并实施重点监管。该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8月16日《新京报》)
如果把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当成一个QQ群的群主,一旦发现某个QQ号码发布违法信息,就将它拉黑出局,这看起来很管用。可是一个号被拉黑了,还有其他号会发布,而且不断有新的QQ号入群,群主却无法鉴别哪些QQ号码是合法的,哪些是非法的。更无奈的是,非法QQ号还会通过“私聊”方式从事违法活动,群主该怎么办?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布的《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试行)》就存在这个问题,将假药违法生产经营者、责任人员列入黑名单,只能起到宣传、警示的治标作用,不能治本。
假药之所以能泛滥成灾,与其作案手法日益隐蔽和多样化有关,往往是假药生产在一处,假药销售在另一处。而且假药生产、销售、运输、收钱都不是同一批人,分工细致,各司其职。即便上了黑名单,但假药违法生产经营者完全可以换个名字、换个地址、换个分工继续违法,黑名单打击作用非常有限,明显跟不上形势。
近日,公安部开展统一收网行动,缴获各类假冒伪劣药品2.05亿片,破案800多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900多名,捣毁制假售假窝点1100多个。
一次收网行动,就查处了这么多人、这么多窝点,都公布在药监部门政务网站上,那得占多少页面,公众查询起来也不方便。而且,如果各地药监部门政务网站没有联网,只是公布各自辖区内的“黑名单”,那么违法生产经营者很容易钻空子,逃避打击。
还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称将对纳入黑名单的企业将进行重点监管,这更间接佐证了打击假药现行法规与实际执法环境脱节、刑事执法操作难的窘境。新修订的刑法第141条明确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也就是说,只要是生产、销售假药,一律追究刑责。既然都已经追究刑责了,你这个“黑名单”还有什么用?已经滞后了,那么还重点监管谁呢?这只能证明,在实际执法中,追究制售假药的人员的刑责并不容易,只能“拉黑”他们。
打击假药,固然需要黑名单,但关键是处罚措施一定要跟上。首先是要出重拳,发现一处查封、捣毁一处,将生产假药害人的企业直接关闭。抓获一批涉案人员,就移送司法机关一批;最重要的是,药监部门要联合公安等相关部门,探索有效打击假药的综合整治机制,力避现行法规与实际执法环境脱节的尴尬,方是治本之策。
(贡万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