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克华已被击毙,但在其所犯的重庆“8·10”案中,被枪击穿了脖子的廖德应目前仍处于昏迷状态,一直躺在医院的重症监护室里。长期维持廖德应这种类似于“植物人”甚至是接近“脑死亡”的状态,所需经费是难以想象的天文数字。廖德应及其家属无法从周克华那里获得民事赔偿,如不能从其他途径获得救济,这个家庭经济上的严重困难将无法避免。(8月16日《中国青年报》)
周克华8年来作案10起,制造了10死6伤的惨案,死伤者抢救、治疗费用和相关赔偿估计会超过千万,可多年漂泊在外的周克华,除了被收缴的赃款,其名下不会有什么财产能用于赔偿死伤者。廖德应及其家属获得民事赔偿的希望微乎其微。
其他死伤者由于多是在工作时中枪,可获得工伤赔偿,享受因公殉职或因公伤亡待遇。廖德应的情况则比较特殊,不管他的真实身份是此前媒体报道的“包工头”还是家属所称的“普通打工仔”,都没有正式单位,也没有社保、医保,如果犯罪者无力赔偿,其医疗费用和家属赡养费就只能依靠社会捐助,但公众的捐款毕竟是杯水车薪。
类似廖家这种情况的还有不少。我国每年刑事立案数在400万件以上,被害人群体庞大。但刑事被害人及其亲属获得民事赔偿的比例不足10%,每年约有300万被害人及其亲属得不到任何赔偿,生活非常困难。(2011年2月9日《中国青年报》)因此,只有尽快建立刑事受害人救助制度,才能让刑事案件中无辜的受害人及其家庭不至于因为突如其来的灾难落入悲惨境地。
要解决好刑事受害人的救助问题,有必要立法建立统一的刑事受害人救助制度。参考《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设立模式,建立专门的刑事受害人救助基金。以政府拨款为主,社会捐赠为辅,同时把警方侦破刑事案件时查获的无主赃款赃物或赃款赃物的意外增值部分(如赃款购买的房产意外增值,拍卖变现后返还被害人本金及相应银行利息的剩余部分)变现后作为基金的补充。轻微刑事案件的罚款也应划入该基金。政府还可考虑出资购买相应的医疗或伤害保险,在刑事案件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不足时,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刑事受害人。
犯罪分子赔偿能力不足并不是其永远逃避赔偿的理由。除了周克华这种被当场击毙的或是死刑犯,其他罪犯都有可能在刑满释放后找到工作,获得收入。有关部门在罪犯刑满获释后重新启动赔偿程序,每月在其工资中扣除必要的生活费后将其余部分赔偿给受害人。这不仅可让受害人获得赔偿,也是对罪犯应有的惩罚,避免其以没钱为由逃避赔偿责任。
杨国栋(江苏法律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