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都市报讯 (见习记者刘闪 通讯员聂国桥)记者昨日从省安监局获悉,《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已经正式实施。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负总责。
办法也明确了处罚规定。负责人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事故发生单位有谎报或者瞒报事故行为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处300万元的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处500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