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区新建建筑高度控制在12米以下
本报讯 (记者杜娟 通讯员崔振君、黄娜)广州20.39平方公里历史城区核心保护范围内新建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2米,建设控制地带不得超过18米,环境协调区宜低于30米。对高度超过30米的已批未建项目,部分项目规划可能将作出调整。这是记者从广州市规划局最近召开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座谈会上获得的消息。
历史城区人口将进行疏散
据悉,《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目前已经市规委会、市长办公会、全国专家论证会审议通过,已完成规划公示和征求公众意见。下阶段将提交市名城委审议通过后,由市政府上报省政府审批。
规划以1949年为界,第一次系统、明确地划定了广州的历史城区范围,面积为20.39平方公里。历史城区职能调整为维护历史城区传统风貌特色,疏散历史城区功能、人口和交通等,使保护与发展有机结合。
历史城区核心保护范围面积约2.5平方公里,原则上新建建筑高度控制在12米以下(住宅不超过4层,办公不超过3层);建设控制地带面积约2.5平方公里,原则上新建建筑高度控制在18米以下(住宅不超过6层,办公不超过4层);环境协调区面积约15平方公里,原则上新建建筑高度宜控制在30米以下(住宅不超过10层,办公不超过7层)。
规划还提出,历史城区内,现状建筑的高度可维持不变。对高度超过30米的已批未建的项目,则需要进行核查研究后分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