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案卷
本报讯 (记者胡迪 通讯员李世寅)两小偷去他人住宅盗窃财物,谁知只偷到一把价值12元人民币的不锈钢锁,但他们同样难逃法律的制裁。昨日记者获悉,8月14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上述两小偷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搜了十多分钟只觅得一锁
据调查,去年12月28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谢某春驾驶助力车载被告人徐某古窜至中山市阜沙镇,准备前往银富东街的梁某珍住宅行窃。当时,谢某春在外望风,徐某古翻墙入内在该住宅内搜寻财物。徐某古在屋内搜寻了十多分钟后,仍然一无所获,无奈只盗走了住宅大门的不锈钢锁1把,价值人民币12元,之后二人逃离现场。随后,接报的公安人员在阜沙镇长青集团门口将徐某古、谢某春人赃并获。破案后,公安机关从徐某古身上缴获2把万能钥匙及被盗的1把不锈钢锁,并将上述不锈钢锁发还受害人。
受害人梁某的陈述证实,去年12月28日早7时许,自己锁好住宅大门后去上班,晚上11时许才返回。回来后,从母亲那里得知家里被盗。经清点,梁某发现挂在住宅大门上的1把不锈钢锁被盗走。
法院:累犯当加重处罚
据法院调查显示,徐某古、谢某春之前皆有前科。徐某古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千元,2005年10月26日刑满释放;谢某春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2011年6月25日刑满释放。
法院认为,徐某古、谢某春结伙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同时,谢某春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故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此外,谢某春当庭如实供述其盗窃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最终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古与谢某春犯盗窃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案件追踪
古镇4·25纵火案一审宣判
两被告分别被判刑
本报讯 (记者胡迪 通讯员李世寅、胡杏彩、蒋银霞)昨日,记者从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已于近日对古镇“4·25纵火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潘某全、韦某亮因犯放火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和有期徒刑二年。
案件回顾:
放置自动点火装置引燃对手货物
据法院审理查明,今年4月中旬,潘某全为排挤竞争对手,伺机在被害人郑某祥经营的宏某物流托运的货物内放火。
今年4月23日、24日,潘某全指使韦某亮,以托运台灯到江苏省常州市为由,两次将装有定时自动点火装置的纸箱各3个委托郑某祥的物流公司托运,据记者了解,该自动点火装置由定时器、汽油瓶、蓄电池、烟火等组成。
据介绍,当时韦某亮化名李亮在宏某物流办理了上述纸箱的托运手续。同年4月25日早上,潘某全、韦某亮托运3个纸箱的其中1个在常州市自动起火,后由于已经卸货,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同日下午3时许,公安人员在古镇镇宏某物流南侧装货区,再次查获韦某亮于4月24日托运的纸箱3个,其中1个纸箱中,同样含有两套自动点火装置。同年4月27日晚7时许,公安人员在古镇镇韦某亮的住处将其抓获。同年5月31日,公安人员在广东省开平市将潘某全抓获归案。
法院:其行为构成放火罪
法院认为,潘某全、韦某亮无视国家法律,结伙放火,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均已构成放火罪,应依法惩处。潘某全在放火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韦某亮在放火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两被告人放火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故分别给予被告人潘某全、韦某亮有期徒刑四年和有期徒刑二年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