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民王某晚上回家时,所骑电动车前轮掉入窨井内,王某摔倒在地,导致鼻骨骨折,嘴唇被缝28针。济宁市中区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市政部门存在管理责任缺失应承担赔偿责任,近日,判处济宁市市中区市政管理处赔偿王某3.5万元。
事发后王某经查询知道,此井所属路段的管理者为济宁市市中区市政管理处,王某的家属多次找济宁市市中区市政管理处协商赔偿事宜,但双方一直协商未果。王某将市政管理处告上法庭。
济宁市市中区市政管理处表示,王某在道路上骑电动车摔伤,与市中区市政管理处无关。本案作为单方交通事故,王某自身应负事故责任。法院一审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由此造成的各项损失。王某行至受伤地点时,因济宁市市中区市政管理处管理不善,该道路中窨井盖缺失,导致王某摔伤,因此济宁市市中区市政管理处应承担民事责任,一审判处赔偿王某医疗费、护理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3.5万余元。(据齐鲁晚报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