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网8月17日消息青岛七区五市失业保险金标准上调至每月730元,新标准从7月1日起实施。今天,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青岛七区五市失业金首次统一标准,分别比去年提高了130元和180元。这也是自2007年以来青岛第六次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
七区五市统一发放失业金 每人每月730元
据了解,在综合考虑当前青岛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的基础上,考虑物价上涨、最低工资标准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及失业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青岛再次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
此次调整后,七区、五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600元、550元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730元,首次实现全市统一标准,且增幅为历年最高。
7、8月少领的失业金将补发
据介绍,本次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的范围为2012年7月1日后,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不包括2012年7月1日前,已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自谋职业人员)。
同时,对2012年7-8月,已按原标准领取了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差额部分予以补发。
通讯员 张巍 半岛数字记者 孙贴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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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国国务院、省、市的有关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二)领取失业金期间的相关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三)申领失业金的流程及终止情形
符合申领条件的人员,在与原用人单位办理完解聘备案,持由经办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参加职业指导和失业登记通知单》到户籍或常住地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失业证》或《求职证》)到区市就业服务机构指定的地点和时间内,按月办理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申领人可在当月月末凭银行卡(存折)到代发银行(储蓄所)提取现金。申请人当月未按规定申报,当月不予发放失业保险金,次月再来申报的,在核定当月申领资格后,给予补发上月失业保险金 ;连续两个月不来申报失业保险金的,暂停发放失业保险金,待再次符合申领条件时,予以合并计算,但申领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编辑: 王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