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7日,由灵璧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该县水利局原局长朱广民、副局长李平明受贿一案,法院判处朱广民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没收个人财产40万元;判处李平明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
朱广民、李平明涉嫌受贿案,由宿州市检察院指定灵璧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的。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朱广民、李平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索要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中朱广民受贿数额为443万多元;李平明受贿数额为149万多元,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庭审中,虽然两被告人对部分受贿数额予以否认辩解,但公诉人充分运用证据予以辩驳,合议庭最终采纳了公诉意见,并作出上述判决。(蒋斌、张攀登、朱立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