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一周前,一家超市为促销而在门前贴出广告,将果粒橙等15种饮料作为特价商品销售。我当即购买了3箱。谁知,5岁的女儿饮用后当即因急性肠胃炎住院医治。经仔细核查,发现饮料已超过保质期20天,超市没有事先告知而我也没有注意。当我要求超市赔偿时,却遭到拒绝,理由是其所销售的饮料只有原价的三分之一,属明显的亏本销售。请问,亏本销售造成损害应否担责?
读者 梁芳
梁芳读者:
超市应当向你赔偿医疗费用并支付购买饮料价款的10倍赔偿金。一方面,超市必须赔偿医疗费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第18条已分别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该超市明知果粒橙已经超过保质期,可能危及顾客的人身安全,却没有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也没有通过任何方式让消费者知悉,甚至还以特价的方式隐瞒缺陷,诱导消费者购买,明显是对自己法定义务的违反。对此,该法第41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另一方面,超市应当作出10倍赔偿。食品安全法第28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第96条第2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即对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10倍赔偿责任不因亏本销售而免除,只要超市明知而销售便难辞其咎。
本报法律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