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反腐倡廉四大新规定
领导干部免职一年内不得“官复原级”
每日甘肃网-兰州晨报讯(首席记者梁峡林实习生杨晓莉)省委省政府近日出台《甘肃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实施办法(试行)》、《甘肃省党员领导干部在职及离职后从业限制暂行办法》、《甘肃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考核办法(试行)》、《甘肃省新任党员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实施办法(试行)》等四大新规定。8月17日,记者从省委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根据新规定,今后被责令辞职或免职的领导干部,近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党员领导干部私自到企业兼职挣钱,最重可撤销党内职务。
新规1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实施(试行)
决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将被问责
《办法》规定,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应当问责:制定发布与党章党内法规以及法律法规相违背的决定或者命令;对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决策失误,造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等严重后果的;对涉及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社会稳定等重大决策事项决策失误,引发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的;在群体性事件中处置失当造成严重后果的;在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等方面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在公共卫生、食品药品等安全工作中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职责范围内发生重大事故事件造成重大损失的;在工程建设、产权交易等活动中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造成恶劣影响的;对群众合理诉求推诿扯皮造成严重后果的;瞒报迟报突发公共事件、重大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
辞职或免职干部一年内不得“官复原级”
《办法》明确了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五种问责方式,规定了按照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影响程度大小及所承担的责任实行问责。
对于集体决策失误,应当按照党政领导干部各自在集体决策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问责。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原任职务相当的职务。
《办法》规定,除公民检举、媒体曝光等情况外,可启动问责调查的还有决策失误、工作失职、监管不力、滥用职权、不作为或执行不力、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等。
被调查的党政领导干部有权申请有关调查人员回避。被问责人员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问责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相关部门应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新规2
在职及离职后从业限制
干部在职或离职禁止从事7种活动
《办法》禁止党员领导干部在职及离职后从业限制的7种情形:个人独资或与他人合资、合伙经办商业或者其他企业;以特定关系人或他人名义入股的形式经商办企业;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个人或者委托他人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该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及司法机关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