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原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每日甘肃网-西部商报讯(记者李杨)昨日,省委外宣办就我省第十二次党代会以来,省委、省政府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集中制定出台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实施办法(试行)等四项制度的有关情况举行新闻通报会。省纪委常委、省监察厅副厅长、新闻发言人张云生介绍情况。
据介绍,省纪委研究制定了《甘肃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实施办法(试行)》、《甘肃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考核办法(试行)》、《甘肃省新任党员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实施办法(试行)》、《甘肃省党员领导干部在职及离职后从业限制暂行办法》等四项制度,已于6月底7月初以省委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形式正式下发实施。这四项制度的出台实施,对于加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推动反腐倡廉建设的制度化和规范化,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促进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确定各项目标任务的顺利实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七种情形干部面临五种问责
《甘肃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自身出现决策失误、工作失职、监管不力、滥用职权、不作为或执行不力、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七种情形时,将面临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五种问责方式,明确规定了应按照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影响程度大小及承担的责任实行问责。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原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同时,报纸、电视、广播电台、网络等媒体曝光的问题,也可以启动问责调查程序。
4种情形领导考核不评“好”等次
《甘肃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考核办法(试行)》明确规定了领导班子及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不得评定为年度检查考核“好”等次的4种情形:一是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受到上级通报批评的;二是市(州)委、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省直部门(单位)内设机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涉嫌违纪违法被本地、本部门(单位)之外的有关机关立案查处的;三是市(州)委、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省直部门(单位)内设机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因效能建设、作风建设等受到上级主管部门问责的;四是民主测评“较好”以上票数占总测评人数的比例低于90%的。
廉政谈话根据实际情况每年1~2次
《甘肃省新任党员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实施办法(试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开展谈话,实现了对全省新任党员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全覆盖。根据反腐倡廉形势任务和干部工作实际组织开展廉政谈话,每年1~2次,由各级各部门党委(党组)确定,这样比较符合实际情况。
离职三年内禁止入股原管辖地区经济实体
《甘肃省党员领导干部在职及离职后从业限制暂行办法》明确从业限制主要是对党员领导干部在职期间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违规兼职或兼职取酬、为配偶子女及其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三个方面作出的限制。违反该限制的党员领导干部,所得报酬(包括各种经济利益——办法所称利益,既包括动产、不动产、有价证券等物质利益,也包括其他有形或无形的非物质利益。)应当上缴。明确规定领导干部离职后三年内,禁止违反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营利性活动;在与离职前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担任董事、独立董事;在原任职务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各类经济实体中投资入股等的5种情形。违反该规定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较重,逾期不改正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并根据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对接收单位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