轨交乞讨为何屡禁不止?昨天,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对此作出解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涉嫌“强行乞讨”会被处以治安拘留,但若没有证据支持(例如市民不愿作证、被害人不愿配合提供证词),则只能将他们送往救助站。到了救助站,只要说明自己不愿接受救助,就可以出来了。常常有人刚出来不久,就又出现在轨交车厢。
据民警透露,很多市民遇到强行乞讨,通常是避而远之,或者给几元钱了事。即便有报警的,待民警赶到,报警人往往不愿去警务站做笔录指证,更有人早已一走了之。对这样的乞讨人员,民警只能将其留置到晚上10时,或者送入救助站,这样做最多只能提高他们乞讨的“成本”,减少他们乞讨的时间。
同时法律规定,对证明有未成年人需要扶养,且无家庭成员可以代为照顾的违法嫌疑人,不能拘留。这样一来,乞讨人员手中抱着的孩子就成了他们逃避处罚的“护身符”,所以老乡之间“租用小孩”的情况也很普遍。同样,对70岁以上的违法嫌疑人也免予处罚,因此70岁以上的老年乞讨者也很“抢手”。
未成年人被亲生父母带出来乞讨,会给他们的童年留下怎样的痕迹?应当如何有效地保护这些未成年人?而对那些将乞讨作为发家致富手段的职业乞讨人员,应当如何看待?如何加以有效限制?这些都值得相关部门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