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继生
为适应我国民主法治进程的新形势,修改后刑诉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入总则,并在其后的分则部分予以体现,通过权力制约权力和权利制约权力双管齐下,力求在有效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方面寻求平衡,可以说,此次修改对于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侦查工作既是机遇又是挑战。如何适应新的形势,在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工作中既能做到规范文明、理性平和,又能做到尊重和保障人权、以人为本?笔者认为,加强对初查工作机制建设相当重要。
首先,刑诉法的时限规定决定了加强初查工作机制建设的必要性。修改后刑诉法考虑到侦查工作的实际,适当延长了传唤拘传的时间,但职务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往往具有丰富的社会阅历、较强的抗审能力和较高的文化水平,且其作案手段往往更加隐秘、高明,如果不通过立案前详细完备的初查工作,恐怕在法律规定的时间限度内仍难以被攻克。
其次,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决定了加强初查工作机制建设的必要性。一个犯罪嫌疑人接受调查或是讯问不仅牵涉到他本人,其家庭乃至亲友、同事等都将被牵涉,承受面对司法的恐慌。如果没有确凿线索并经过侦查核实之前轻易动用侦查权,给民众带来的将是精神上的折磨,若最终事实不成立,还会让更多的人产生对司法权的不信任,从而导致司法权的价值根基“公平、正义”招致质疑,这就需要在初查工作中充分保障人权。
最后,确保侦查质量决定了加强初查工作机制建设的必要性。以往的自侦实践证明:撤案、错误拘留、错误逮捕、无罪判决以及错误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无不源于错误立案,而错误立案的根源则在很大程度上是源于初查的不到位、不彻底和不科学。
为进一步细化并完善职务犯罪案件初查机制,笔者认为,应尽快完善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努力拓宽线索渠道来源,健全反贪信息收集系统。如,对外公布统一举报电话,借助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广泛进行举报宣传,方便举报人随时随地进行举报,对于重大破案线索的提供者予以奖励;开辟重要城市路段的预防腐败广告标语图案宣传,在高危岗位部门设置举报信箱,分派专人及时或定期管理信箱,收集举报信息;督促办案人员着便装深入社区了解社情民意、进而挖掘案件线索;建立和完善举报人、证人保护制度,以消除其后顾之忧;建立并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最终实现专网互联互通;加强反贪预防情报网络建设,加强对犯罪动态、规律、原因的综合分析与对新型犯罪手段、特点的跟踪研究,进一步理顺司法机关与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的关系,依法处理案件线索,整合反腐资源。
二是进一步强化立案前的线索规范化管理。建立以分管检察长为组长的统一的初查领导小组,完善对案件初查的审批程序。在强化部门责任的同时,加强对控申、举报中心、反贪、反渎等部门的统一领导与协调,督促办案部门进一步将初查工作做细做深,针对初查的每一环节加强督促与检查力度,形成书面的侦查计划、侦查方案、侦查终结报告、侦查结论,对于经初查决定立案特别是不予立案的,及时将初查结论反馈给举报人并附详细理由说明,给举报人以明确的答复,在防止涉检信访案件发生的同时又能将每一次举报落到实处。
三是进一步增强初查的责任意识,严格执行初查规定。对线索的分析不能就事论事,而要针对线索反映的问题,结合被举报人的具体情况作出综合判断,由内至外,发挥发散思维,对被举报人的行为作出正确评估,为以后是否决定立案提供相对充实的证据支撑。需要说明的是,立案初查的前置程序是初查,这一程序虽然在方式上比侦查权少了些许调查手段,但它同样具有一定的侵略性和扩张性,而且初查工作往往是秘密进行的,被调查对象通常不会意识到自己正处于被查状态,也无法及时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使得被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极易处于裸露状态。因此,在初查工作中必须更进一步强化办案人员的人权保护意识,杜绝为了立案而侵犯被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有效避免冤假错案发生。
(作者单位: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