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拿“未婚先孕”作用工侵权的藉口

2012年08月20日00:10  红网

  去年年底,穆女士应聘到贵州清镇市一家贸易公司从事财务工作,并在今年2月份,与单位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7月初,已怀孕2个多月的穆女士下腹渐渐隆起。在单位领导询问下,她承认和男友同居多时,准备生下这个孩子,领导立即要她回家休息。8月2日上午,穆女士接到单位人事部门的电话,称她已经被辞退。穆女士找到单位领导,得到答复是她未婚先孕,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所以要解除劳动合同。(8月19日《黔中早报》)

  单位方面说,穆女士未婚先孕“不符合国家关于女职工休产假的有关规定”,但究竟不符合哪条国家规定,单位是否有权以此为由辞退员工却语焉不详。事实上,他们也没办法语焉详细,因为目前我国并无法律规定女职工不得未婚先孕。相反,《劳动法》写明,用人单位不得以怀孕为由解除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可见,上述理由根本站不住脚。穆女士之所以被辞退并非因为违反了国家规定,而是“在违反国家规定的同时,还对单位正常工作造成影响”。

  那么,穆女士的行为究竟对单位正常工作造成了怎样的影响?我想主要有两方面:其一,从时间上推算,穆女士的产期估计在明年2、3月间,而那恰好是企业年终盘点,财务工作最为繁忙的时段,穆女士的产假势必对企业年终工作造成很大影响,与其到那时找人顶替不若早点辞退换人。其二,在一些观念保守的企业主看来,未婚先孕实属“有伤风化”,恐怕对其他员工产生不良的“示范效应”。这种观点并不鲜见,此前辽宁一家企业甚至将禁止未婚先孕写入公司条例,规定“未婚先孕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可直接被解除劳动合同。”

  问题是,无论是哪一条理由,都不足以成为辞退穆女士的藉口。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女职工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仅不得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而且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更重要的是,这些规定均没有区分女职工的怀孕是已婚还是未婚;另一方面,穆女士的未婚先孕也并不能算做什么道德污点,而只是由于她和男友都是外地人,工作繁忙暂时没有回家乡办理结婚证,何况他们的婚事已得到了双方父母的同意,将来早晚“奉子成婚”。

  企业利益、员工权益互不侵犯,法律、道德各守其界,这是现代社会的文明常识。即便穆女士将来真的未婚先育,那也只能由计生部门向其征收婴儿的社会抚养费,企业岂可越权处罚?然而,穆女士的遭遇却像一个镜子,折射出当前劳动者,尤其是女性职工权益保障的脆弱。在法律得不到敬畏遵循,相关部门的“橡皮筋式执法”惯得企业敢于“任性裁员”的情况下,侵权理由还会难找吗?譬如“未婚先孕”,不就是企业遮饰用工侵权的一个漂亮的道德藉口吗?

  [稿源:红网]

  [作者:王垚烽]

  [编辑:王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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