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办法》及配套文件对特种车辆及临时停放车辆收费是如何规定的?
答: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配送、维修、安装、执行公务等车辆收取停车费用。停放超2小时的外来车辆按照2元/小时·辆缴纳场地使用费,每天最高不得超过12元。
问:《办法》及配套文件对车位场地使用费管理是如何规定的?
答:物业服务企业可按不超过20%的比例提取停车服务费。车位场地使用费剩余部分,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负责监管。业主大会成立后,车位场地使用费及时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管理,并接受全体业主监督。车位场地使用费主要用于补充物业管理区域的专项维修资金。
问:《办法》对车辆实行出入证管理的有哪些规定?
答:物业服务企业对车辆实行出入证管理的,应当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免费配置出入证。因遗失、损坏需要补办的,可适当收取工本费。
问:《办法》对专业经营单位收费是如何规定的?
答:专业经营设施设备产权属于专业经营单位的,其运行、维护、养护、更新费用由专业经营单位承担,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物业服务成本。尚未按规定移交专业经营单位的,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专业经营单位及环卫管理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但可以根据约定向专业经营单位及环卫管理单位收取报酬。
专业经营单位及环卫管理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费用,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有关费用而停止向最终用户提供服务。
问:《办法》对装修期间产生的建筑垃圾收费是如何规定的?
答: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其物业进行室内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堆放,并承担清运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问:《办法》对物业服务企业在成本监管方面有哪些新举措?
答: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成本监审和价格监测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如实反映情况,报送相关资料。两项制度的建立为政府制定和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格提供了政策依据和参考。
问:《办法》对物业收费明码标价有哪些规定?
答: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收费依据、12358价格举报电话等,接受业主的监督,不得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共有部分收益的收支账目。
问: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监督检查的同时,对哪些行为可以予以处罚?
答: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收费标准的;低于服务等级要求提供服务并收费的;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强制服务并收费的;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本报记者 甄真 通讯员 任春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