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家华
【点评话题】
目前,在一些基层县(区)政府或多或少有挂职副县(区)长的情况出现,至于是否通过人大任免程序,各地做法不一。
【独家观点】
挂职副县长必须经过县人代会选举或县人大常委会任免程序。
【法律较真】
实践中,在一些基层县(区)政府,或多或少有挂职副县(区)长的情况出现,这些上面派来的挂职副县(区)长大多不在人代会上选举产生,只是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履行任命程序,有的地方甚至连人大常委会任命都简化了。至于离任,有的向人大常委会提出辞呈,有的则招呼不打就一走了之。笔者认为,这些做法都不符合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必须依法加以改进。
干部到基层挂职,作为培养干部成长的方式还是比较可取的。目前各级组织部门都会按计划安排一些有培养前途的年轻干部到上级机关跟班学习或到下级机关挂职,以加强锻炼。但是,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8条的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选举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职权,以及第44条的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职权,副县(区)长的产生只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必须在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上选举产生,另一种是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必须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任命产生。因此,挂职副县(区)长应根据其到任时候的不同,要么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要么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任命产生。一些地方“连人大常委会任命都简化了”的做法是错误的,于法无据,属于典型的违宪行为,必须依法予以纠正。
挂职副县(区)长离任时,“招呼不打就一走了之”的做法也是不对的。国家公职人员离职必须履行法定程序,离任时应该依法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提出辞呈,或者依法由县长向人大常委会提请免去该挂职副县(区)长的职务。否则,国家公职人员在没有依法办理离职手续的前提下离职,属于渎职行为,应该依法给予处理。为此,建议上级组织部门在挂职职务没有依法终止的情况下,不能安排挂职副县(区)长新的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