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人向海中排工业废水造成养殖户重大经济损失被检方公诉

2012年08月20日07:12  正义网

  自2009年4月中旬起,每当废水池排满了,何桂玉或者尹其本就联系李喜南驾车过来,用塑料袋套住拖拉机车牌照,用水泵将工业废水抽进拖拉机上的槽罐内,再趁着夜色悄悄倾倒进海里。

  为了节约开支,将工业废水偷偷排入海水中,结果造成海产品养殖户重大经济损失。小工厂主何桂玉、员工尹其本、拖拉机司机李喜南因涉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8月10日被浙江省临海市检察院提起公诉。

  百亩养殖塘虾蟹大量死亡

  卢某等3人从2004年起承包了临海市杜桥镇100多亩海边滩涂,建起养殖塘,引入海水人工养殖青蟹、白虾、泥蛏等海产品。

  2009年4月16日晚,卢某用水泵往养殖塘里打海水,觉得打来的海水散发着一股难闻的臭味。但由于天色已黑,他看不出海水颜色有什么变化,就怀疑是水泵过热而致,没有细查。

  第二天早上,卢某来到养殖塘,发现水面上漂浮着大量死亡的虾蟹,塘水散发出阵阵恶臭,与昨晚打海水时闻到的气味一样,且池水的颜色也变了。卢某马上意识到水质有问题,怀疑有人向海中倾倒工业废水,立即报了案。

  夜间向海中偷排工业废水

  何桂玉经营着一家小型塑料粉碎加工厂,该厂2009年3月投入使用,主要回收废弃眼镜片等塑料,粉碎加工后高温提炼燃料油。加工厂规模不大,只有十多个员工,但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棕褐色、黏稠的工业废水倒不少。

  该加工厂没有安装工业废水处理装置,只建了一个废水池。废水池散发着刺激性气味,老远就能闻到。开始,何桂玉将废水拉到污水处理厂付费代为处理。但渐渐地他觉得这样做既费钱又费时间,还不如晚上找个没人的地方随便倒掉,于是找来公司员工尹其本商量。二人商定雇一辆拖拉机专门拉工业废水,偷排到海里去,并雇用了拖拉机驾驶员李喜南,每次价格50元。

  自2009年4月中旬起,每当废水池排满了,何桂玉或者尹其本就联系李喜南驾车过来,用塑料袋套住拖拉机车牌照,用水泵将工业废水抽进拖拉机上的槽罐内,再趁着夜色悄悄倾倒进海里。

  2009年5月30日晚,何桂玉等人再次偷排废水时,被居住在附近的群众发现,并扭送至环保部门处理。

  经台州市环境监测中心鉴定,何桂玉等人偷排的工业废水中含有苯、苯乙烯等多种有毒有害化学物,与养殖塘内海产品的大量死亡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

  检察机关主动监督立案

  卢某等人起诉到法院,要求何桂玉等人赔偿经济损失。不久,临海市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何桂玉等人赔偿卢某等养殖户经济损失47万元。“出事后加工厂就停掉了,为了省点钱,栽了个大跟头。早知这样,我肯定不会乱倒废水。”何桂玉说。

  更让何桂玉等人想不到的是,2010年年底临海市检察院了解到这一情况,认为他们涉嫌刑事犯罪,建议环保部门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今年初,公安机关依法对何桂玉、尹其本和李喜南立案侦查,侦结后移送该院审查起诉。

  临海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何桂玉、尹其本和李喜南违反国家规定,向水体倾倒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致使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应当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19家乱排污企业违建厂房被拆除

  临海市检察院了解到,随着经济的发展,一些企业经营人员由于缺乏环保意识,为了牟利,随意将废气、废水排入大气和公共水体,造成环境污染的事情时有发生。

  今年5月初,临海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检察官在开展行政执法监督走访过程中,发现该市永丰镇灵江两岸有不少非法企业及加工点,且普遍存在着违法排污、无证生产、超范围经营、违章建设等情况。由于这些加工点大多属于高污染行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未经处理便直接排入大气和灵江之中,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周围居民反响强烈。

  该院随即将这一情况告知永丰镇政府,该镇政府马上对辖区内沿江两岸的非法加工点进行了一次系统摸底排查,锁定了一批违法排污加工点,两次进行整治。

  由于整治活动涉及部门多、企业多,效果并不明显。一些加工点负责人虽然迫于压力停工了,但没有按照要求拆除私自搭建的厂房和机器设备;一些加工点甚至偷偷摸摸仍在生产。检察官意识到,整治不彻底,极可能死灰复燃,便多次与镇负责人沟通协调,共同商讨解决途径。

  5月23日,临海市检察院分别向该市工商局、国土局、环保局等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书,要求这些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对永丰镇存在的非法加工企业进行查处。从7月30日开始,该镇政府会同公安、工商等5部门,共同对辖区内的19家非法生产企业(加工点)进行整治,对一些限期拆除而没有拆除的厂房进行强制拆除,并积极构建整治的长效机制。截至目前,此次整治活动涉及的19家企业的违建厂房已全部拆除。

  2011年5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作了较大修改,由以前的非法排放必须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才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只要存在非法排放,严重污染环境的,即构成此罪。

  “但要彻底遏止此类案件发生,必须提高全民环保意识,同时各职能部门加强协作,形成打击和预防合力。”该院公诉科检察官朱素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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