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深圳8月20日电 记者 游春亮 通讯员 吕静 官锋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今天开庭审理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该市光明新区“黑醋黑酱油”执法人员涉嫌食品监管渎职罪一案,被告人李国、杨炜贤因涉嫌食品监管渎职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国案发时担任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分局市场监管三科负责人,分管执法一队、三队,指导分管的执法队做好辖区内的食品安全、清理无照经营、打假等日常监管、执法办案工作,被告人杨炜贤任市场监管三科执法一队队长。
????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海发酱料厂(下简称海发厂)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在2009年4月18日过期后一直继续无证无照经营,大规模用自来水加工勾兑酱油、醋等食品,并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陈醋。2010年12月9日市场监管局光明分局稽查科查处了海发厂无证无照生产的违法经营行为,并对海发厂作出行政处罚。
????海发厂被处罚后依然大规模进行无证照假冒食品生产,引起群众投诉。市场监管局光明分局监管三科科长宋富营(另案处理)安排被告人李国带队查处海发厂。
????2011年6月8日,被告人李国带领被告人杨炜贤等人到海发厂进行查处。现场检查发现,海发厂经营者陈瑞兴(另案处理)无有效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该厂工人正在流水线上操作,厂内安装有2个大型储存罐和4个中型储存罐,以及灌装机等生产设备。现场发现陈醋已装箱的成品有340箱,生产的陈醋涉嫌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酱油成品800余箱,及大量的包装纸箱和空玻璃瓶。
????李国打电话向宋富营汇报了现场生产情况和发现生产设备、原材料的情况,但李国并未就生产设备和原材料的处理提出意见。后被告人李国指挥杨炜贤、黄冠杰等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口头责令陈瑞兴停止生产,扣押了340箱陈醋。但李国没有认真核实海发厂的实际产量和违法所得,未严格按照规定对海发厂强制停止生产和查封、扣押生产设备、原材料,未对海发厂违法生产酱油等其他调料的行为进行查处。
????2011年6月15日,陈瑞兴在接受监管三科询问时谎称产品生产量低、尚未销售。后被告人李国和杨炜贤调查核实了海发厂擅用他人商标的行为,但未对海发厂的生产、销售情况等进行调查,未采取措施阻止海发厂再生产。
????2011年8月5日,被告人杨炜贤制作了海发厂案件的《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建议审批表》等,经向被告人李国请示,在科室案件讨论会中汇报,提出没收成品和罚款的处罚意见。2011年8月16日,市场监管局光明分局根据监管三科意见向海发厂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海发厂作出“没收假冒陈醋340箱,罚款人民币8160元”的处罚。
????2011年9月12日中秋节前,陈瑞兴送给被告人杨炜贤人民币1000元。9月19日,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分局再次接到群众举报海发厂无照经营,被告人李国安排杨炜贤前去复查。杨炜贤提前打电话告知陈瑞兴将进行复查,海发厂于9月20日、9月21日故意停产躲避复查。杨炜贤将海发厂未再生产的复查结果向李国汇报,李国未到现场检查也未查看现场照片,听信了杨炜贤的汇报。在躲避复查后,海发厂继续大肆无证照生产。
????2011年11月2日,海发厂无证照大规模生产食品的行为被多家媒体报道,造成了极恶劣的社会影响。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对海发厂突击检查,当场扣押酱油45桶、假冒陈醋279桶、假冒白醋100桶、各种假冒商标59.48万个、各品牌包装箱9420个,并对经营者陈瑞兴等7人立案侦查。经检验,海发厂生产的陈醋、酱油、白醋和料酒均为不合格产品。陈醋和白醋中酿造醋酸的比率不合格,均为合成醋酸(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物质)勾兑而成。海发厂勾兑调料使用未经任何消毒的自来水,灌装的玻璃瓶未经洗涤和消毒。2011年1月到11月2日,海发厂销售金额为300万元人民币。其中从2011年6月到11月2日,海发厂生产了15万箱成品酱油和醋,销售金额180万余元,约300万瓶假冒和伪劣的醋、酱油流向市场,严重影响社会食品安全,对人民群众健康造成极大隐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国、杨炜贤无视国家法律,作为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食品监管渎职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