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讯(通讯员 张熠 记者 贾晓宁)原籍安徽的打工者刘先生(化名)夫妇来南京打工已经有10多年了,一直都在迈皋桥的一家保洁公司里打工,算是公司里的老员工了。今年年初,刘先生夫妇所在的保洁公司,扩大了经营规模,在江宁开了一家规模更大的分公司,把公司的主要业务也放到了江宁。于是,公司提出把刘先生夫妇等一批单位的老员工,派遣到江宁分公司去工作,工资待遇有一定提高,而且像刘先生夫妇这样的外地打工者,公司还包吃住。这看起来是个好事,但是新公司距离刘先生夫妇生活的迈皋桥地区有30多公里,刘先生夫妇思来想去,怕新环境自己适应不了不想离开迈皋桥。但是公司的态度非常明确,如果不能到那边工作,那就自己辞职。但是,刘先生夫妇家里还有上学的孩子,家里经济条件并不富裕,如果辞职短时间内找不到新工作,那么家庭生活就会陷入困境,孩子上学的学费都成问题。
无奈之下,刘先生夫妇到栖霞区法律援助中心求助,希望就无奈“被”辞职的事,跟公司讨要一个说法。法援律师在接手本案之后认为,在劳动者刘先生夫妇和该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劳动地点,现在企业单方面提出变更劳动地点,其实是违约行为。于是,法援律师帮助刘先生夫妇搜集相关证据,并到栖霞区法院提起诉讼。在庭审过程中,企业坚持自己并不是不替劳动者考虑,如果刘先生夫妇到新单位上班,单位免费提供他们吃住,而且单位愿意和他们续约,让他们继续在本公司工作,不存在恶意辞退的问题。但是法援律师明确表示,现在单位新的工作地址发生变化,劳动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去新的地址工作,此时并不符合续签条件,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解决此事,而不是单方面要求劳动者辞职。法官与援助律师都建议双方进行协商调解。最终单位赔偿刘先生夫妇每人6000元,两人共12000元,刘先生夫妇终止和单位合同,另找工作。在处理完此案之后,负责本案的法援律师告诉记者,目前由于经济发展,公司规模扩大搬迁,改变劳动者工作地点的事是比较普遍的,遇到这种情况,公司应该事先通知劳动者,及时协商解决和劳动者的合同问题,不要把问题复杂化,否则会给公司带来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