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本报讯(记者 余启兰)曾在武昌一家培训机构就职的吴先生很无奈,已辞职3个月,原公司却拖欠工资。
吴先生大学毕业后在一家培训机构做会计,签订为期一年的正式劳动合同。2010年4月,因父亲患肺癌,吴先生被迫辞职。同年11月,他再次到原单位求职。入职时,因工作待遇都跟以前相同,于是没有提签合同一事。
之后由于多次提出加薪或升职未获批准,他辞职去了一家广告公司,并顺利办理离职手续。
无奈的是,原单位没给他发最后一月的工资,多次沟通也未果。
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鲁俊峰律师指出,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劳动报酬或不签订劳动合同都属违法行为。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机构或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