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赵鹏)市财政局昨天透露,本市调整机关在职及离退休、退职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至该办法下发期间死亡人员,应按照新标准重新核定一次性抚恤金数额并补发其差额。
据介绍,新办法规定,自2011年8月1日起,本市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退职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因公牺牲人员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基本退职生活费;病故人员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基本退职生活费。
财政部门表示,为与本市机关参加工伤保险有效衔接,实行先保险后补差的原则。对生前已参加工伤保险后因公死亡人员,先从工伤保险基金申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再由所在单位发放本办法规定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之间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