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都市时报记者 杨雁
昨天,由省农业厅、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共同举办的全省农药兽药残留专项整治主题活动正式启动。
副省长高峰出席启动仪式,并宣布“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年在行动——杜绝‘瘦肉精’危害,保障放心肉供应”活动正式启动。
保障城乡居民“菜篮子”质量安全
省农业厅厅长张玉明说,通过6个月的专项整治,要在全省彻底制止蔬菜水果生产中使用甲胺磷、对硫磷等禁用高毒农药的违法行为;彻底杜绝乳制品生产过程中非法添加三聚氰胺、家畜养殖贩运屠宰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等违法行为;彻底纠正水产养殖中非法使用硝基呋喃、孔雀石绿等违法行为,保障城乡居民“菜篮子”质量安全。
昨天的启动仪式上,省动物卫生监督所与16个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的相关负责人分别签订了责任书,云南省同时向全省16个州市的监督检测单位发放了“瘦肉精”检测试纸卡。
云南已连续6年未检出“瘦肉精”
近年来,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上半年农业部例行监测数据显示:云南省蔬菜合格率97.5%,水果为96.2%,食用菌为97.5%,畜产品为100%。云南省已连续6年未检出“瘦肉精”,农产品监测合格率已连续6年稳定在95%以上,是全国32个省区市没有发生过重特大事故的四个省份之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位居全国前列,为广大群众创造了一个安全、健康的农产品消费环境。
省农业厅提出,下一步,该厅将与公安、商务、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密切配合,以此次开展整治年行动为契机,规范农药兽药使用行为,审查、溯源、跟踪种养殖场的农药、兽药和饲料等农业投入品的采购、管理和使用;规范兽药生产经营行为,坚决取缔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的非法经营企业,清缴未经批准使用的抗菌药物,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规范农药市场经营行为,严厉查处非法添加禁用高毒农药成分的行为,开展农药生产经营单位诚信评价,建立诚信档案,实施分类管理。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对全省农产品质量的安全监管,实施“百县百台流动检测车项目”,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努力确保不发生重特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相关新闻
《云南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 规定
餐厨废弃物
24小时内交收集处置单位
■ 都市时报记者 许孟婕
食品生产场所距离垃圾堆放处、污水池等可能污染餐饮具的污染源30米以上;禁止用病死、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的肉类、油脂以及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制作食品、食用油。
近期,省政府法制办就《云南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举行了听证会,针对处罚力度、食品检验检测等问题,听证代表提出30多条意见和建议。会后,省政府法制办组织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对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研究。昨天,省政府法制办发布了听证报告和会后修改稿。
将立法监管小作坊、小摊贩
针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摊贩的管理,听证会上有代表提出,小作坊、小摊贩是目前食品安全问题最多的,也是监管的重点、难点,应在条例中予以明确规定。对此,听证报告里明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已被列为2012年省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项目,将由省人大常委会负责制定。
抽检费用实行“谁委托谁负担”
对于个人送检、抽检、复检的监测费用问题,听证稿里未作规定,修改稿里对此予以明确,对于行政机关主动开展的检验检测活动,其样品提取、检验费用均由财政负担,个人不需承担费用;对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国家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的,实行的是谁委托谁负担费用的原则。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正在制定
听证会上,有代表建议应发挥消费者协会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作用,并且明确对消费者举报食品安全问题的给予奖励。关于发挥消费者协会在食品安全监管中作用的建议,条例草案也予以吸收采纳。而关于对举报食品安全的消费者给予奖励的问题,条例草案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属实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已作原则规定,目前省政府正在抓紧制定《云南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餐企须与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单位签协议
针对食品安全管理问题,不少代表认为,条例草案还应明确列举出当下老百姓最为关心的添加剂、地沟油等规定。对此,修改稿进一步明确,若食品生产经营者用病死、毒死、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的肉类、油脂以及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制作食品、食用油等,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此外,餐厨废弃物应当用完好封闭的收集容器单独收集、存放,在24小时内交收集处置单位。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与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单位签订收集处置协议。收集处置单位对不能进行资源化利用的餐厨废弃物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建立台账并记录收集、运输、处置等情况。否则,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对个体经营者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企业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