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丽娜)患者倪女士因头晕、头痛、恶心等症状,到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下称天坛医院)就诊。院方因对患者两次进行神经阻滞治疗,必要性不足,被法院终审认定为存在“过于积极的过失”。昨天记者获悉,患者倪女士经过两审打赢了这起医疗纠纷案,获赔偿1.5万元。
34岁的倪女士称,她因头晕、头痛、恶心等症状于2008年1月29日到天坛医院就诊,当日医生为她安排了颈椎核磁共振检查。几天后,医生对她进行了颈椎部位的神经阻滞治疗,所用麻醉药物为利多卡因。
倪女士说,经治疗后原有症状不仅加重还新增了双腿极度沉重致使行动受限的情况。因适逢春节,天坛医院疼痛科停诊,她忍痛度过春节,于2008年2月15日到该院诊治。随后,医生认定她患有颈、腰椎间盘病变,并对其进行了腰椎部位的神经阻滞治疗,所用麻醉药物为利多卡因。治疗后,她出现腰部以下部位剧烈疼痛的症状。当年2月19日,她在该院进行腰椎核磁共振检查后出现四肢及脊柱剧烈疼痛,导致无法正常活动、小便失禁、低热等症状。
2009年6月30日,倪女士在别的医院做胆囊摘除手术时,获知麻醉药物使用前需进行过敏试验。倪女士因此向天坛医院索赔医疗费和精神抚慰金等29万元,她认为天坛医院对其进行神经阻滞治疗有过错,且违反规范,未对其进行麻醉药物过敏试验,另外还对其出现的不良反应未及时救治。
庭审中,天坛医院不同意赔偿并辩称,对倪女士的诊疗符合法律规定、医疗常规和医学规则,无任何过错和过失,亦未对倪女士造成任何损害后果。
一审中,倪女士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经鉴定该案不属医疗事故。倪女士又就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申请鉴定。经鉴定,天坛医院为患者两次进行神经阻滞治疗,必要性不足,医院的诊疗方案选择上存有“过于积极的过失”,增加了患者的经济支出。但鉴定结论同时认为患者自述在治疗后出现头痛等症状不符合神经阻滞的不良反应、并发症,也不符合麻醉药过敏的表现,这一系列症状与天坛医院的诊疗行为无直接的因果关系。
法院审理认定,天坛医院对倪女士神经阻滞治疗方案的选择上存在有“过于积极的过失”,应赔偿倪女士1.5万元。
天坛医院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判决正确,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