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北京市药监局昨天发布《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其中规定,医院药房不得在临街窗口开设售药窗口;不得采用邮售、网售、开架自选等方式向公众销售处方药。医疗机构应组织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进行每年至少一次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确保其能胜任所从事的岗位。凡发现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应立即调离该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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