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销结后,交管部门将按季排查公告注销
本报讯 (记者 曹秀娟)从8月20日起,太原市交警支队强制注销5年以上未检验机动车。对名下存有超期未检机动车或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机动车所有人,暂停为其办理部分车、驾管业务。
对检验有效期止在2007年7月31日前的超期未检机动车,限期2个月参加机动车检验,逾期仍不参加检验的,一律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强制注销。机动车被强制注销后,如再次申请检验合格标志或申请注销登记等业务情况的,可先办理注销恢复,再办理检验或按正常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等相关业务。集中注销结束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按照上述规定,每季度排查、公告、注销5年以上未检验机动车。
机动车所有人在申请办理车、驾管业务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预先查询机动车所有人是否有逾期未检验、未报废注销的机动车,存在此类问题的,不予受理业务并告知其办理机动车检验或注销登记后,再办理相关业务。
对于机动车因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或被仲裁裁决,被盗抢、道路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未能按规定办理检验或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可以在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后,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解除业务限制;对于机动车转入业务,在查验受理后,实施业务关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