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联合发布通报指出,7月份连发4起煤矿迟报、瞒报、谎报事故,要严厉打击和查处事故迟报、瞒报、谎报行为。国家安监总局新闻发言人黄毅说,要警惕煤矿瞒报、迟报、谎报事故出现抬头趋势,支持严厉打击事故瞒报行为、依法严惩违法犯罪分子、严肃追究事故责任的有关情况,及时曝光迟报、瞒报、谎报事故的企业。
事实证明,在公众和媒体监督无所不在的当下,煤矿瞒报迟报事故基本上都是“纸包不住火”、“玩火自焚”,瞒报迟报事故的相关者受到严厉处罚,丢了乌纱帽,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经监管部门核实,近年来全国瞒报事故的数量呈下降趋势,但是为什么还有一些煤矿明知故犯、敢于顶风而上瞒报事故?
瞒报事故频现
今年7月份连发4起煤矿迟报瞒报事故,部分矿主及相关人员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无视矿工生命安全,性质恶劣、影响极坏。
7月4日18时,湖南省耒阳市三都镇茄莉冲新井发生一起水害事故,造成16人被困。事故发生后,该矿未报告,贻误抢救时机。群众举报后,经全力抢救,8人死亡。
7月17日20时48分,湖南省煤业集团嘉禾煤矿蒲溪井发生一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3人死亡。事故发生后,该矿直至7月18日18时50分才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7月25日18时26分,贵州省黔西南州普安县安利来煤矿发生一起顶板事故,造成5人被困。事故发生后,该矿未报告,自行施救,施救过程中再次发生冒顶,又造成53名救援人员被困。7月26日14时25分接群众举报后,经全力抢救,截至7月29日19时27分,所有被困人员成功获救。
7月26日15时,山西省阳泉市盂县玉泉煤业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瓦斯事故,造成7人死亡、30人受伤(其中1人重伤)。事故发生后,该矿瞒报事故,7月27日经群众举报并核实。在核实事故过程中,矿主仍隐瞒真相,谎报伤亡人数。
事实上,近年来多个省市发生过多起煤矿瞒报事故,尤其是产煤大省。
背后隐匿腐败
黄毅认为瞒报迟报是非常恶劣的行为,不能容忍,不能心慈手软,必须严惩,全社会都行动起来,让瞒报者无处藏身。据黄毅分析,瞒报事故的发生与一些地方安全监管上不到位、存在某些漏洞等问题密切相关。瞒报事故不仅是企业瞒报,还有相当多的是地方政府参与瞒报。一些小煤矿、小工厂瞒报事故,怕一旦发生事故之后按照规定被关闭,所以为了瞒报有时不惜以数倍高价进行赔偿,当然也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的追究。一些地方政府官员怕影响自己的个人政绩影响,或者与事故单位存在着利益关系,也会参与瞒报。据已查实的案件来看,很多重大事故背后都存在腐败、失职渎职、官商勾结、“保护伞”等问题。
随着公众举报、社会监督不断加强,一些不良矿主瞒报事故的手段越来越隐蔽,给监管者带来了很大难度。很多地方的“矿难瞒报”,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需要调查很长时间才能核实。黄毅表示,瞒报事故就是违法犯罪,发现一起,处理一起,情节严重要追究刑事责任。
黑龙江省2011年发生的瞒报事故多与监管不到位及贪腐问题有关。在鸡西市滴道区“4·26”瓦斯爆炸瞒报事件中,区煤管局长刘崇和、两名副局长以及监察科长、驻矿监察员等安全监管人员因对事故失察或日常工作失察,参与事故瞒报,分别受到行政撤职等党政纪处分,或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问责其实不难
我国正逐步建立瞒报事故进行责任追究的法律体系。2011年6月,国家安监总局下发《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这是我国首次对安全生产事故瞒报、谎报行为作出专门查处规定。办法明确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瞒报或者谎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并由公安机关依照《安全生产法》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矿长、厂长、经理。
近年来对于瞒报迟报事故的惩处力度越来越大,问责机制也越来越健全。国家安监总局规定甚至明确,瞒报谎报将从重处罚,标准选择处罚幅度内的较高值甚至最高幅度。 然而,瞒报却始终没有彻底解决,虽然数量总体减少,但某一个时期却频发。很多专家学者分析杜绝瞒报事故良策也很多,但追根溯源,其实办法很简单,就是让各种安全措施落到实处。“减少瞒报事故最重要的是安全监管到位,监管人员尽职尽责,构建多种监督机制,让打算瞒报事故者闻风丧胆。”黄毅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