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韩国:“多法齐下”严管网络

2012年08月21日06:39  法制日报 微博

  韩国对互联网的管理非常重视,为了给广大国民打造一个既便利又安全的上网环境,韩国陆续出台数十部法律对互联网进行监管

  【编者按】 一直以来,中国的网络管理政策一直遭受一些国家,特别是西方国家的无端指责。但纵观世界各国的网络监管政策,没有哪一个国家对互联网允许绝对的自由。事实上,互联网的无限制自由从来都不存在。随着网络犯罪和利用网络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日益猖獗,各国对互联网的监管日益严密。本版特推出各国网络监管立法调查系列文章,探寻各国对互联网的管控之道

  本报驻首尔记者王刚

  目前,韩国关于互联网的主要法律包括《信息通信网利用促进及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民法》、《电子金融交易法》、《电子商务的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消费者基本法》、《电子交易基本法》、《著作权法》、《刑事诉讼法》、《刑法》、《儿童、青少年的性保护相关法律》、《性暴力犯罪处罚特别法律》、《性买卖中介等相关行为处罚的相关法律》、《青少年保护法》、《通信秘密保护法》、《毒品管理相关法律》、《药师法》、《公职选举法》等数十部法律和法规。

  个人信息保护:

  违法收集个人信息将受刑罚

  韩国《信息通信网利用促进及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明确规定,情报通信服务企业在收集或利用客户个人信息的时候,必须向对方说明收集的目的、项目、时间等,并征得对方的同意,违者将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00万韩元以下罚金。与此同时,客户及个人还可以随时撤回个人信息的使用权,相关企业不得以各种借口继续使用,否则即为违法。该法还规定,相关企业在搜集和利用个人信息时,不得涉及有可能侵害私生活的思想、信念等信息,违者将被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由于担心网站在使用过程中随便让网民输入身份证号码,该法对各类运营商制定了严格的准入制度;具体而言,普通网站必须在最近3个月平均每天的登录人数超过5万人次,电子商务网站必须在最近3个月平均每天的使用人数超过1万人,电子游戏网站则需要在最近3个月每天有1万人以上的使用量。违反上述规定擅自要求用户登录使用身份证号码的,将被处以300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该法还规定,为了防止个人信息的泄漏,收集个人信息的网站和企业必须采取相关技术措施防止信息外泄,违者将被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是3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当发生个人信息纷争而当事人之间不能调解成功的,除了到法院进行诉讼外,还可以到个人信息纷争调解委员会接受调解,具体的方法是登录韩国因特网振兴院网站上的个人信息侵害申告中心。而发生纷争的当事人在接到调解委员会的调解结果后,必须在15日内决定是否接受该调解结果,否则就视为同意。

  电子交易保护:

  消费者受特别保护

  根据《电子商务的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的规定,购物网站在明确收到客户汇款后,有义务通过电子邮件、SMS等方式告知消费者;如果消费者没有收到相关结算通知,可以向购物网站提出重发要求。如果购物网站违反上述规定,韩国公正交易委员会可以依据事实作出改正命令或处以罚金;如果需要,还可以禁止该购物网站部分或全部停业。该法同时规定,在购物网站上购买商品的消费者,如果因为信息外泄造成财产损害的,可以向购物网站要求确认是否遭到盗用,而网站也有义务将消费者的个人情报恢复原状。

  根据《电子金融交易法》的有关规定,当使用者在进行电子交易时发生错误,那么在经过确认后可以提出更正,接受更正的金融机构或电子金融业者必须在两周内采取更正措施,并将结果通知使用者,违反这一规定的金融机构可能被部分或整体禁止营业。消费者因为信用卡丢失或被盗后导致的损害,金融机构和电子金融业者要负相应责任。负责电子金融交易业务的人员,未经客户许可,不得将客户的个人资料、电子交易情况向别人透露,如果私自用于业务外的其他用途,违者将面临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0万韩元以下罚款。而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电子金融交易情报的人,可被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和2000万韩元以下罚款。

  根据《消费者基本法》等法律规定,当消费者与金融机构发生电子交易纠纷时,可以采取协商、调解、诉讼三种解决方式,在当时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可以向行政机关、韩国消费者院、电子交易纷争调解委员会等申请调解。

  著作权保护:

  不得侵犯著作权人权益

  根据韩国《著作权法》规定,通过付费方式在因特网上购买的音乐和影视产品只能供购买者自己使用,不能放在P2P网站、个人网站、博客、微博等能下载的场所,否则将被视作侵害著作权,违者可能被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和5000万以下罚金。该法还明确规定,任何人在没有得到授权的情况下不得故意或过失地破坏电脑软件系统的技术保护措施,也不能制造和贩卖破解正版软件的技术,违者将被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0万韩元以下罚金。对于P2P服务提供者而言,当接到非法传播侵害著作权的下载服务举报时,必须采取切断下载等技术性措施,否则将被处以3000万韩元以下的罚金。如果侵害了著作权人的名誉权,当事人将被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0万韩元以下罚款,如果侵害了著作权人的财产权,那么当事人可以被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00万韩元以下的罚金。当发生著作权纠纷时,除了当事人互相协商或到法院起诉外,还可以到韩国著作权委员会申请调解。侵害著作权的行为在一般情况下属于民法中的一般违法行为,可以直接申请赔偿;对于侵害著作权人个人名誉的行为,可以要求其采取恢复名誉的必要措施。

  名誉权保护:

  设网上名誉损毁罪

  根据《信息通信网利用促进及信息保护相关法律》和《刑法》的规定,构成网上名誉损毁罪将被处以刑事处罚,特别是通过虚构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要接受强制处罚。对于网上名誉毁损,其处罚力度比报纸、杂志、广播等出版物的名誉毁损行为要重。以诽谤他人为目的在网上散布事实并导致他们名誉受损的,将被处于3年以下有期徒刑和2000万以下罚金。而在网上虚构事实毁损他人名誉的,则将被处以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00万韩元以下罚金。未满14岁的少年儿童在网上发布毁损他人名誉的留言,将不承担刑事处罚责任,但对于10至14岁的触法少年,可以被移送到家庭法院并处以保护处分。因特网名誉受损者可以要求当事人将网上流通的信息加以删除或刊登更正声明,而相关信息通信服务者必须尽快采取必要措施以正视听。

  对于名誉损毁的相关争议,除了当事人协商和诉讼外,还可以到广播通信审议委员会的名誉损毁纷争调整部进行调解。根据《民法》的相关规定,在网上名誉损毁要件齐全的情况下,被害人可以提出民事上的损害赔偿要求,具体的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或是法官根据自己的判断进行裁决。

  网上散布淫秽物品:

  刑法治罪重视未成年人保护

  根据《信息通信网利用促进及信息保护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于在网上散布或开设淫秽物品论坛等有偿或无偿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一律以“互联网淫秽物品散播罪”论处,可以被处以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0万韩元以下的罚金。根据《性暴力犯罪处罚特别法律》,利用照相机、摄像机等摄照器材在旅馆、卫生间、浴池等场所违背他人意愿进行拍摄或者将拍摄物放在网上流传或贩卖者,一律以“利用摄照器材拍摄罪”论处,非营利目的在网上流传的,将被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0万韩元以下罚款,以营利为目的的,则处以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0万韩元以下罚款。

  根据《儿童、青少年的性保护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于利用儿童和青少年制作或流通淫秽物品的行为,将以“利用青少年制作、散布淫秽物品罪”论处,非营利目的的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营利为目的的处以7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中介触犯相关罪行的,则处以1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在网上违背对方意愿给对方发送文字、音响、影像、照片等引发对方视觉和听觉性方面羞耻心和憎恶感、不快感的行为,一律以“利用通信媒体淫乱罪”论处,对于对方已经收到的行为,处以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0万韩元的罚款。《信息通信网利用促进及信息保护相关法律》还规定,对于在网上散布引发对方恐怖或不安的文字、音像、照片、影像的行为,如果持续、反复进行,则以“网络恐吓罪”论处,处以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0万韩元以下罚款。根据《儿童、青少年性保护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于购买儿童、青少年性服务的行为,将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0万韩元以下罚款;对于诱导儿童、青少年提供性服务的行为,将处以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0万韩元以下罚款;对于强迫儿童、青少年提供性服务的行为,将被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对于在网上开设儿童、青少年性买卖网站的行为,将处以7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黑客、网络赌博:

  可处以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信息通信网利用促进及信息保护相关法律》和《信息通信基本保护法》的规定,黑客在没有权限或超越权限侵入信息通信系统时,将被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当黑客入侵国家主要信息通讯基础设施(包括国家安全保障、行政、国防、治安、金融、通信、运输、能源等)并复制、破坏、流出相关信息的行为,将处以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亿韩元以下罚款。《刑法》还规定,对黑客通过入侵他人电脑系统并造成财产损害的,将被处以10年以下有期徒刑和2000万韩元以下罚金。对于在网上恶意制造并散播恶性代码和病毒的行为,将被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和5000万韩元以下罚款。对于向国家主要信息通讯基础设施散布恶性代码和病毒的行为,处以10年以下有期徒刑和1亿韩元罚款。

  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一次性的网上赌博行为,将处以500万韩元以下的罚金,对于经常性网上赌博的行为,则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2000万韩元以下罚款。对于以盈利为目的开设网上赌博场所的人,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2000万韩元以下的罚金。

  根据《刑法》的规定,在网上开设网站并教唆或帮助他人自杀的,将被处以1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在网上开设网站教给别人制造和使用爆炸物的行为,将被处以2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毒品管理相关法律》的规定,通过网络贩卖或中介毒品的行为,将被处以无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对于通过网络贩卖抗精神药物的行为,将被处以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亿韩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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